为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陇药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2018年2月9日,省食药监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出台《甘肃省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程序》。
程序明确,我省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补助范围包括甘肃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的化学药品仿制药、符合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对通过国家评价的每个品种给予300万元的补助;对于进入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取得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受理号的品种,先期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20%,其余资金待通过国家一致性评价后予以拨付,如未通过国家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企业需退还先期下达的20%补助资金。
程序规定,由省食药监局发布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补助资金申报要求,组织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申请资料及相关证明资料,并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拨付补助资金。(药品注册管理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