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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疗保险高血压糖尿病用药保障待遇
发布时间:2020/07/30 信息来源:查看

一、保障对象

参加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符合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诊断标准,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人员。

二、用药范围

参保人员门诊降血压或降血糖的药物,按照市医保局《关于公布苏州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保障用药范围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0〕1号)确定的“两病”门诊用药范围执行。

三、结付标准

每一结算年度,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居民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两病”门诊用药费用,不含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门诊统筹待遇结付限额,并由个人自负300元后,再发生的符合“两病”门诊用药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规定限额(单病种1600元,同时患有“两病”2400元)内,由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其中: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结付比例为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结付比例为35%。

四、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持定点医院或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的有效诊断材料,至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两病”登记手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登记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

2.办妥“两病”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符合“两病”门诊保障用药范围的费用,按“两病”门诊待遇结付标准结付。

五、有关事项

1.为了简化登记流程,防止人员聚集,市医保中心通过与卫健部门数据共享,根据其提供的“两病”患者名单,为其中的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批量办理“两病”登记手续。已进行批量登记的参保人员,可直接享受“两病”门诊待遇,不再需要个人申请登记。2020年1月后新诊断为“两病”的参保人员,需由个人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2.同时享受“两病”门诊待遇和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参保人员,如使用的药物同时列入“两病”用药范围和相应门诊特定项目药品目录的,该药物费用优先按门诊特定项目规定结付。

3.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参保人员,可至市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两病”登记手续。办妥后,省内异地就医人员可在就医地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两病”门诊待遇;大市异地、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在就医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普通门诊费用、“两病”门诊费用)由个人垫付后,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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