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9〕1号)和《崇左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崇卫医发〔2019〕31号)精神,为了指导我县公立医疗机构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促进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基本药物的功能定位,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我局制定了《扶绥县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规范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县直各医疗机构要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实施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于2019年8月10日前报县卫生健康局医政股备案。
联系人:陈 科,联系电话:0771-7513172。电子邮箱:fswjyzg@126.com 。
扶绥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7月30日
扶绥县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安全,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要求,以及医疗药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级医疗卫生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中收载的药品,民族药除外。
第四条 扶绥县卫生健康局具体负责本县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五条 实施本细则,主要是对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供应、监测等环节进行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
二、药物配备
第六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 417 个品种;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共 268 个品种;中药饮片不列具体品种,用文字表述。药品的使用不受目录分类类别的限制,但应遵照有关规定。
第七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各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在制订药品处方集和用药目录时,应当首选国家基本药物。鼓励民营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第八条 规范统一全县公立医疗机构用药的品种、剂型、规格,指导公立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基本药物,实现用药协调联动。
第九条 在医疗联合体内,探索建立统一的药品采购目录和供应保障机制,牵头医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上级医疗机构对下级医疗机构用药指导和帮扶作用,逐步实现药品供应和药学服务同质化。
三、合理使用
第十条 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比分别不得低于本单位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40%和65%(其中国家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80%)。在临床药物治疗过程中,使用同类药品时,在保证药效前提下应当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及处方比例应当逐年提高。
第十一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按照药品集中采购信息系统中的标识优先采购基本药物,在实施临床路径和诊疗指南的过程中应当首选基本药物。
第十二条 公立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要对基本药物进行标识,提示医生优先合理使用,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及处方点评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科室和个人进行约谈和通报。
第十三条 强化药师在处方审核调剂管理中的作用,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双向转诊,加强对老年、慢性病和多种疾病联合用药患者的用药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使用非基本药物时,应重点针对慢性病和恢复期转诊患者的用药需求,严格按照临床确需、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医保药品优先的原则,严格控制非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
第十四条 公立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分级诊疗、医联(共)体建设、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通过多种方式,降低患者药费负担,增强群众获得感,发挥基本药物在降低药费、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与基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的拨付挂钩。
四、供应管理
第十六条 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要根据医联体组织建设情况,充分发挥在基本药物全面配备优先使用方面的引领作用,按照要求统一医联体内医疗机构用药,推进建立医联体内统一的药品管理平台,形成用药目录衔接、采购数据共享、处方自由流动、药品一体化配送等机制,加快实现医联体内药品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加快建立完善县、乡二级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县卫生健康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医保、药监等部门做好供应保障,加强供需对接,配送管理,统筹解决好县内药品短缺问题,更好满足临床合理用药需求。
第十八条 公立医疗机构在编制药品采购计划和预算时应按照各级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金额占比制定本单位年度药品采购目录。
第十九条 公立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确认、分析评估、制定替代策略等事项,并按照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工作的要求及时报送短缺信息。
第二十条 公立医疗机构结合基础积累、技术特长和自身需求,重点对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药品采购目录制定、药品临床合理使用、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方面。
五、培训宣传
第二十一条 县卫生健康局将基本药物合理使用作为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以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为重点,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医师药师培训全覆盖。加强行政管理人员基本药物相关政策培训,准确领会内容实质,提高抓落实能力。
第二十二条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全民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医疗机构要指定职能科室和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制定完善本单位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的规章制度,为安全、有效、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合理使用情况纳入医师和药师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职称晋升、绩效工资发放、 职务聘任、年终评奖评优等挂钩,规范诊疗行为,提高用药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卫生健康局将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配备使用等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医疗机构登记、等级评审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督导,及时通报,确保医疗机构优先配备、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十六条 县卫生健康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完善基本药物使用监测评价体系,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第二十七条 各医疗机构中的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七、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扶绥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