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我县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巩固拓展医疗保障帮扶成果,减轻大病患者家庭医疗负担,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41号)等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是“大病县助”概念界定。突泉县城乡大病患者医疗补助(以下简称“大病县助”),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医疗救助按规定报销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参加突泉县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实施的补充性帮扶措施。
二是明确补助原则。以住院医疗费用为衡量标准,重点帮助医疗费用自付负担较重的大病患者家庭,精准发放,兜底保障;公开补助政策、工作流程和补助结果,严格审核把关,接受社会监督;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和范围,确保补助政策平稳有序运行。
三是资金来源与管理。大病县助为县级设立的补充帮扶措施,所需资金由县本级财政负担,纳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不挤占上级下达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大病县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年度拨付给县医保部门,由县医保部门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县医保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大病县助资金拨付工作。
四是补助对象与补助范围。补助对象为连续参加突泉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三个年度(含费用发生当年及前2个年度)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标准的,可纳入大病县助范围。其中,突泉县户籍新生儿,出生当年参保缴费的,当年纳入大病县助范围。此后连续缴费的,资格延续;中断的,自中断年度起按普通参保人员执行。
补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疾病病种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医疗救助报销后,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纳入补助范围。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适用同一补助口径。
医保政策范围内是指:纳入补助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
不予补助情形: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工伤、交通事故等医疗费用;境外就医费用;非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非急诊、抢救费用;美容、健美、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国家、区盟医保政策明确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五是明确补助标准。以补助对象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符合补助范围的已完成结算的医疗费用为补助基数,设置起付线5万元,采取分段累进补助,年度补助最高限额为10万元。5万元(含)-10万元(含)的部分,补助比例50%;10万元(不含)-15万元(含)的部分,补助比例60%;15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补助比例70%。
对已达到年度补助最高限额的补助对象,县医保部门及时将人员身份、医疗费用负担等信息推送至县民政局、农科局、红十字会、妇联、总工会等部门及属地乡镇,各部门、各乡镇依据各自职能及政策规定开展救助帮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医疗救助、大病县助及各类救助帮扶后,低收入群体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仍超过10万元的,县医保部门联合各有关部门及乡镇,综合研判其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负担等情况,提请突泉县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是否给予进一步补助及补助金额。
六是申请与审批程序。大病县助采取“免申即享”模式,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无需另行提交申请材料,由县医保部门主动筛选办理。依托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对参保人员就诊数据进行筛选统计,形成补助清单后,由县财政部门进行复核确认。数据复核无异议后,由县医保部门向县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资金拨付后,县医保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至补助对象。
七是资金监督与管理。县财政、审计部门对大病县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补助资金合理、合规使用。县医保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补助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八是明确施行与废止规定。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突泉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在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间,如上级另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之前发布过的有关城乡大病患者医疗补助的相关规定,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