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卫发〔2019〕2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网信办,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我省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河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9年8月14日
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形成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良好发展格局,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提升社会办医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委《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简化准入审批服务
(一)提高审批效率。建立社会办医多部门联动审批机制,提供“一站式”服务,推广“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审批效率。2019年底前,制定出台优化社会办医跨部门联动审批实施办法,明确跨部门准入审批流程、事项清单和各环节时限,建立跨部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首家受理窗口负责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准入审批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务服务办,第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优化跨部门审批流程。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港澳台独资外的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全部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实行“两证合一”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他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时均不得以取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文件作为前置条件。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增减审批条件。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先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再进行设置审批或执业登记;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后,由民政部门或审批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政务服务办及审批部门)
(三)简化环评消防审批程序。推进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新建、改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其他(20张床位以下除外),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实行环境影响审批管理;设置20张床位以下,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管理。凡符合已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可不再对区域内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评估审查。严格执行国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要求,不增加审批环节。(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四)规范审核评价。依法及时受理医疗机构级别、诊疗科目变更申请,在法定时间内办结。公开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受理标准、设定依据、办理流程、进度等信息,新办医疗机构审核结果要同时送审批部门和申请人。鼓励社会办医参加医院等级评审,及时受理申请,3个月内反馈评审结果,并及时认定。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政务服务办)
(五)加强信息共享联动。推动卫生健康(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民政、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社会办医审批信息共享联动,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再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减轻行政管理相对人负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网信办)
二、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
(六)进一步放宽规划限制。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原则,统筹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到2020年,社会办医占医疗机构总量比例达到25%左右。(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
(七)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举办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医疗资源过剩地区,原则上不再新设政府办医疗机构和新增公立医院床位数;支持社会力量在公立医疗资源丰富地区,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支持社会办医参与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八)规范引导社会办医。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儿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支持京津冀合作办医,吸引京津等地大型医院在冀举办分院,鼓励全国知名医疗品牌在冀开办连锁医疗机构。允许在职或停薪留职医务人员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
(九)强化用地保障。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统一规则依法取得土地,提供医疗服务。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对医疗设施不足地区,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包括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社会力量可通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利用闲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存量房产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实行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重点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倾斜,鼓励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鼓励个体诊所等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平竞争,向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养老照护、家庭病床、上门诊疗等服务。2019年底前,制定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办法,明确购买服务主体、内容、方式、程序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促进社会办医公平参与提供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
(十一)落实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社会办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办医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社会办与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同价政策,对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机构,要依法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并纳入上市后备企业库,开展上市挂牌培训。(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参与改革。鼓励社会办医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模式改革,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参照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等规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已纳入医保定点的社会办医,取消药品加成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后,参照属地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后的医保支付政策,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
三、强化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分工合作
(十三)支持参与医联体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完善医联体网格化布局。公立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医联体应吸纳社会办医积极参与。综合力量或者专科服务能力较强的社会办医可牵头组建医联体,鼓励适度竞争。支持公办和社会办医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建专科联盟。(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局)
(十四)探索多种合作模式。建立分工合作机制,支持社会办医优先承接三级公立医院下转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业务,有效降低三级医院平均住院日和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支持三级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共享医学影像、检验、病理诊断等服务,有关服务协议可作为社会办医相关诊疗科目登记依据。出台公立与社会办医规范合作具体办法,支持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建立合理分工分配机制。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人员身份转换等配套政策。(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国资委)
(十五)实施电子化注册。全面实行医师、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和区域注册制度,方便医师、护士办理多机构执业备案。制定多机构执业医师与主要执业机构聘用(劳动)合同参考范本和其他机构的劳务协议参考范本,合理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明确双方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标准,扩大优质护理服务供给。(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规范和优化运营服务
(十六)优化校验服务。依法依规校验社会办医,重点审查服务能力、质量安全等关键要素。在保证质量安全前提下,多机构执业医师可按实际执业情况纳入所执业机构校验的医师基数。鼓励探索实行三级医院分阶段执业登记,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设置批准书有效期内,允许先行登记不少于基本标准60%的床位并执业运行;在设置批准书有效期满前,完成所有核准床位数的登记。(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十七)优化职称评审。优化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和评审政策,完善评价标准和工作机制,畅通社会办医医务人员职称晋升通道。针对省市县及基层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不同评价标准,提高评价科学性、精准性。社会办医医务人员晋升高级职称时,对外语成绩不作统一要求,对论文、科研及到农村服务一年等不作硬性规定,侧重评价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和服务质量;社会办医医务人员晋升高级职称时,不受岗位比例限制。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要有一定比例社会办医行业组织和人员。社会办医与公立机构医务人员同等参与职称评审,评审结果享有同等效力。(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八)提升临床服务和学术水平。在遴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以及推进临床服务能力建设时,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同等对待,并适当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非公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适时申报国家级基地。医学类科研项目评审,坚持公开平等、择优选择,对承担单位医疗机构的性质不作限制。将具有特色、优势明显社会办医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各地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或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名义组织相关业务和人才培训,要为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平等提供名额,并作为培训项目评价重要内容。(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五、完善医疗保险支持政策
(十九)实行医保定点动态管理。对基本医保、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医保定点退出机制。社会办医疗机构正式运营3个月后方可提出定点申请,评估时限为3个月。未通过评审的,在3个月评估期限结束后告知其缘由和整改内容,方便其再次申请。(省医疗保障局)
(二十)扩大医保定点覆盖面。加强医保定点资质评估,将符合规定的社会办医纳入定点。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均可自愿提出基本医保定点申请,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可自愿提出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举办主体、经营性质、规模和等级不作为前置条件,与医保管理和基金使用无关的处罚一律不得与定点申请挂钩。(省医疗保障局)
(二十一)加强医保政策指引。要加强指导,为医疗机构改造信息系统提供支持和便利,方便定点医疗机构尽快为参保人提供服务。鼓励社会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带量采购药品,按不高于集中采购平台价格制定支付标准进行支付。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省医疗保障局)
(二十二)优化医保定点前置条件。要研究加强监督执法的政策和管理措施,不断完善总额控制管理,提高总额控制指标科学性、合理性,保障基金安全。各地要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政策开展全面规范清理,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要同等对待。优化医保定点前置条件,缩短申请等待和审核时间。(省医疗保障局)
(二十三)支持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有效落实国家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形成合理利益分配机制。鼓励公立与社会办医按规定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之间通过“互联网+”开展跨区域医疗协作,与医联体开展横向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服务空间,构建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十四)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办医联合开发多样化、个性化健康保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险形成互补。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与社会办医信息系统对接,方便为商业保险患者就医提供一站式直付结算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社会办医。(省银保监局、省医疗保障局)
六、完善综合监管体系
(二十五)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对社会办医行业监管与服务,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加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力度,提高行业服务和监管水平,促进社会办医健康规范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
(二十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对违反协议的,实行退出机制。严厉打击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虚记、多记费用等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制约监督作用,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让严重违规者付出沉重代价。严厉打击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严肃追责问责。(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七)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综合运用日常监管、机构校验、医师定期考核、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手段,加强医疗执业活动评估和监管。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医疗服务全程实时监管机制,监管结果及时反馈医疗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社会办医要落实医疗质量安全、医保基金使用等主体责任,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建立医疗信息系统,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等医疗服务新业态监管要求,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严禁超范围执业和无证行医,规范医疗广告发布。加强信息安全防护,保障患者隐私,对非法买卖、泄露个人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惩处。医学会等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同等吸纳社会办医及其医务人员,做到一视同仁,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开展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服务能力等评价,维护行业信誉。开展社会办医示范行动。(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
(二十八)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引导社会办医强化各环节自律,公开诊疗科目、服务内容、价格收费等信息,开展诚信经营,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各部门相关处罚信息统一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可免费公开查阅的公共信用记录。其中,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设立的医疗机构,各部门应当将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规定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完善医保协议制度,探索协议积分管理,建立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定期公开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抽检结果等信息,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机制,落实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行业终身禁入。(省政务服务办、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
(二十九)强化监管力量配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监管力量配备,充实综合监管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推进综合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防止运动式执法。建立基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加快实现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实行实时和精准监管。(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局、省市场监管局)
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合作,结合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落实措施,建立重点工作跟踪分析、督导检查和考核通报制度,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同时,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宣传推广一批管理规范、质量可靠、群众满意、诚信经营、社会认可的社会办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