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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镇职工医保政策
发布时间:2018/03/26 信息来源:查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退休人员不缴纳。

缴纳标准

单位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

7%

2%

备注

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计算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标准:

缴纳比例

缴纳标准

个人账户

4.9%

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

不建立

9%

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

建立

个人账户待遇:

职工年龄

划拨基数

划拨比例

45周岁以下

个人缴费基数

3.1%

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

个人缴费基数

3.5%

退休人员

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工资

3.7%

门诊医疗待遇:

门诊慢性病

医疗待遇

重症慢性病患者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在门诊治疗规定病种疾病的合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80%的比例报销。

门诊重特大疾病

医疗待遇

按省里政策规定执行,按比例限额报销,实现病种统一、待遇统一、流程统一。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院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市外

起付线

200元

600元

800元

800元

报销比例

90%

85%

80%

70%

最高限额

6万元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待遇(每人每年70元,单位35元,个人35元):

起付标准

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的报销额度超出6万元以上的部分

报销比例

90%

最高限额

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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