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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06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局直属机构:

现将《阜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6日

 

阜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更好地满足参保患者的医疗需求,引导参保人员合理选择门诊治疗,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阜阳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阜政办〔2019〕18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病种范围

    本办法中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指常见慢性病、特殊慢性病和罕见病。

(一)常见慢性病

1.高血压(Ⅱ、Ⅲ级),2.慢性心功能不全,3.冠心病,4.心肌梗塞,5.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溃疡性结肠炎和克罗恩病,8.慢性活动性肝炎,9.慢性肾炎,10.糖尿病,11.甲状腺功能亢进,12.甲状腺功能减退,13.癫痫,14.帕金森病,15.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16.重症肌无力,17.结核病,18.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9.硬皮病,20.晚期血吸虫病,21.银屑病,22.白癜风,23.艾滋病机会性感染,24.白塞氏病,25.强直性脊柱炎,26.肌萎缩,27.支气管哮喘,28.精神障碍(非重性),29.肾病综合征,30.弥漫性结缔组织病,31.脑性瘫痪(小于7岁),32.腰椎间盘突出,33.股骨头坏死,34.骨与关节结核,3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36.痛风,37.慢性萎缩性胃炎。

(二)特殊慢性病

38.再生障碍性贫血,39.白血病,40.血友病,41.精神障碍(重性),42.恶性肿瘤(放化疗),43.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44.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45.心脏瓣膜置换术后,46.血管支架植入术后,47.肝硬化(失代偿期),48.肝豆状核变性,49.系统性红斑狼疮,50.淋巴瘤,51.骨髓瘤,5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53.心脏冠脉搭桥术后(抗排异治疗),54.心脏起搏器置入术后(抗排异治疗),55.耐多药肺结核。

(三)罕见病

56.小胖威利综合征,57.先天性免疫缺陷慢性肉芽肿病,58.干燥综合征,59.先天性免疫蛋白缺乏症,60.郎格罕细胞组织细胞增生症,61.烟雾病。

对参保人员患有其他需要门诊长期治疗,有明确治疗方案、门诊治疗切实可行且政策范围内的罕见病,由县(市、区)医保部门提出申请,市医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将符合条件的病种适时纳入罕见病管理。

二、鉴定标准、医保支付限额及待遇(复审)期限:

常见慢性病、特殊慢性病和罕见病认定执行全市统一的准入标准,具体鉴定标准见:附件1,门诊慢性病基金支付限额及待遇(复审)期限见:附件2。

三、用药目录

阜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用药目录见:附件3,同时根据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及时进行调整。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单位。城乡居民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及其指定的医疗机构。

(二)申报材料。申报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社保卡复印件、近两年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个别病种需提供三级医院)申报病种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材料。

(三)鉴定时间。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慢性病鉴定时间,并成立慢性病鉴定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成立鉴定专家组,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按照《阜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常见慢性病准入标准》进行鉴定,符合准入标准的,发放《慢性病就诊证》。不符合准入标准的,限时告知申报人。

其中特殊慢性病及罕见病可直接到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申报材料同上,经专家鉴定,符合鉴定标准的可随时准入,享受门诊慢性病政策。

(四)鉴定费用。慢性病鉴定过程中不得向申报人收取任何鉴定费用。

(五)档案保存。医保经办机构保留鉴定档案,也可指定医疗机构保存备查。

五、门诊慢性病治疗

慢性病鉴定合格,自慢性病就诊证下发之日起享受慢性病待遇。常见慢性病门诊不设起付线,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年度内按就诊最高类别医疗机构计算一次起付线。

符合多种慢性病病种准入条件的患者,医疗保险基金以限额最高的病种为基数,每增加一种病种增加限额500元。

参保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不享受门诊慢性病医保待遇。

六、就医管理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病种要求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或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双通道”药店)作为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

(二)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健全财务制度,合理配置人员,设立慢性病方便门诊,优化慢性病就诊流程,完善慢性病管理信息系统,药品配备齐全、充足,保障慢性病患者的治疗需求。遵循用药规范和诊疗标准,合理用药,因病施治,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三)建立门诊慢性病动态调整机制。需要定期复审的慢性病病种,参保人员应在待遇期满前1个月,提供近1年以来连续治疗的病历和相关检查报告,向医保经办机构或其他指定医疗机构提出复审申请,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复审。经复审无需继续门诊治疗或门诊治疗无效的,停止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通过复审的,继续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一年内未进行门诊慢性病治疗或待遇享受期满未申请复审的,自动取消门诊慢性病待遇。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由各医保经办机构及时终止资格。

七、结算方式

参保人员在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行即时结算,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同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结算。

八、有关要求

(一)强化政策宣传。通过多渠道宣传相关政策内容,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

(二)做好政策衔接。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和信息系统设置工作,确保慢性病规范管理,各项工作平稳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政策期内继续享受原政策。

(三)健全管理制度。要高度重视慢性病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慢性病管理工作流程,各县(市、区)医保部门、乡镇卫生院或医保分中心、村卫生室应建立辖区内慢性病和特殊疾病人员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四)违规行为处理。慢性病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阜阳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鉴定标准

附件2:阜阳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支付限额及待遇(复审)期限

附件3:阜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用药目录(试行)

 

附件1:

阜阳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鉴定标准(暂行)

 

一、常见慢性病病种

(一)高血压(Ⅱ、Ⅲ级)

准入标准:

符合高血压诊断标准,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确诊,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高血压Ⅲ级以上高血压病患者;

2、Ⅱ级高血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主动脉夹层、蛋白尿(+~++)、糖尿病、心肌肥大或心脏扩大、有心衰、脑梗死、脑出血史。

 

(二)慢性心功能不全

准入标准: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确诊,并符合以下两种情况: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

2、心彩超检查证实左室舒张末期内径(LVDd)>55 mm和/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三)冠心病

准入标准: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确诊,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通过心电图、24小时动态心电图或心脏负荷试验检查,发现心肌缺血,经心内科专家确诊符合心绞痛特征的;

2、典型临床表现,结合心电图、心肌酶谱或肌钙蛋白检查(阳性),符合急性心肌梗死特征;三维立体心电图或冠脉CT检查显示证实;

3、冠状动脉造影显示冠状动脉存在狭窄大于50%;冠状动脉内存在不稳定斑块、血栓者。

4、冠脉搭桥术后、冠脉支架术后、心脏起搏器植入术后情况之一。

 

(四)心肌梗塞

本病种并入冠心病组。

 

(五)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

准入标准: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确诊,并符合下列情况:

1、经住院诊断为脑出血及脑梗死,住院治疗后仍有意识障碍、面瘫、吞咽困难、构音障碍、尿便障碍、肢体偏瘫、偏身麻木等;

2、颅脑CT、MRI等检查发现相应的病灶,或者CTA、MRA、DSA有脑血管狭窄或闭塞相关证据。

                                                                                               

(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准入标准: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确诊,并符合下列情况:                                                                                                                

1、有吸烟、职业粉尘、污染空气环境暴露等高危因素史;

  2、具有慢性咳嗽、咳痰、呼吸困难、胸闷、气喘等症状,查体:桶状胸、双肺呼吸音减弱等体征;

3、肺功能:吸入支气管扩张剂后,EV10/FVC〈70%,急性风险评估为D组,TLC、FKC和RV增高。

4、胸片/胸CT:符合慢阻肺诊断,排除其他疾病,必须具备第3条。

 

(七)溃疡性结肠炎和克罗恩病

准入标准: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确诊,并符合下列情况:

1、临床表现:腹泻、腹痛、脓血便、发热、贫血;

2、结肠镜及病理诊断标准排除感染性疾病;

3、钡剂检查确诊克罗恩或小肠镜检查确诊者。

 

(八)慢性活动性肝炎

准入标准: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住院诊断确诊。

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确需进行抗病毒治疗的乙肝患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1.HBV DNA阳性;2.ALT≥2×ULN;如ALT〈2×ULN,但肝组织学显示Knodell HAI≥4,或炎症坏死≥G2,或纤维化≥S2。 

(二)1.HBV DNA阳性;2.ALT≥1×ULN且年龄>30岁者且排除其他原因导致肝功能异常者。

(三)B超或CT检查报告肝硬化或肝癌,HBV DNA阳性;

(四)已经在二级及以上协议医疗机构开始3个月以上的规范抗病毒治疗(含住院及门诊治疗),仍需继续治疗者。

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抗-HCV和HCV RNA阳性。

自身免疫性肝病:有相关临床表现,抗核抗体(ANA)阳性、抗平滑肌抗体(SMA)阳性、抗肝肾微粒体(KLM)抗体阳性或抗线粒体抗体(AMA)阳性,伴有血IgG增高、肝功能异常或肝脏病理改变,并经住院确诊。含原发性胆汁性胆管炎(PBC)、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自身免疫性肝炎。

 

(九)慢性肾炎

准入标准: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确诊,符合下列两项情况之一的:

(一)病程持续3个月以上,并符合下列3个条件之一:

1、尿蛋白(1+—3+,或〉500mg/24小时)

2、尿隐血≥2+(异常红细胞形态大于50%)

3、血肌酐﹥正常参考值上限或GFR〈60ml/min/1.7m2。

(二)经肾穿刺病理证实为慢性肾炎的。

以上两项需排除急性肾炎、泌尿系结石、泌尿系肿瘤、尿路感染等可出现血尿、蛋白尿的疾病。

 

(十)糖尿病

准入标准: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确诊糖尿病(按中国糖尿病诊断标准),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视网膜病变(有微血管瘤、出血、渗出等);

2、糖尿病肾病(尿蛋白增高或微量白蛋白高于正常)或伴有肾功能不全;

3、糖尿病足病;

4、糖尿病其他严重并发症;

5、需要长期(半年以上)使用胰岛素治疗。

 

(十一)甲状腺功能亢进

准入标准: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明确诊断,排除亚急性甲状腺炎症、产后甲状腺炎、碘甲亢、桥本甲状腺其短暂甲状腺毒症期、HCG相关性甲状腺毒症和甲状腺高功能腺瘤。

 

(十二)甲状腺功能减退

准入标准: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确诊,需要甲状腺激素长期替代治疗的。

(十三)癫痫

准入标准:

经二级以上医院神经内科明确诊断的病史及检查资料;同时具有以下两项:

1、存在癫痫反复发作;

2、癫痫每年发作2次以上需要服药治疗者。

 

(十四)帕金森病

准入标准: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神经内科专科医师确诊,并提供开始治疗帕金森病的相关资料:

临床上出现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并出现静止性震颤、肌强直、运动迟缓、姿势步态异常四项主征其中两项的。

 

(十五)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

准入标准:

类风湿性关节炎(出现关节肿痛,或手X光片有RA特征改变);经二级及以上医院明确确诊,并符合下列中两条的:

1、血沉异常升高或CRP升高;

2、类风湿因子或抗CCP阳性;

3、影像学检查符合RA特征性改变。

 

(十六)重症肌无力

准入标准:

出现眼外肌、四肢肌、咽喉肌、呼吸肌等受累症状,经三级及以上医院确诊为重症肌无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新斯的明(或腾喜龙)试验:阳性;

(二)疲劳试验:阳性;

(三)免疫学检测:AchR-Ab滴度升高;

(四)胸腺CT检查:显示胸腺瘤改变;

(五)肌电图检查报告异常。

 

(十七)结核病

 准入标准:

出现咳嗽、咳血、低热、午后盗汗等临床表现,经专科医院或具备收治能力的二级及以上传染病专科确诊为结核病,已实施抗结核治疗,需门诊进行规范抗结核治疗的。

 

(十八)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准入标准: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诊断确诊。同时具有以下四项指标(需提供一年内骨髓检查报告单、两周内血常规报告单)。

1、激素治疗效果欠佳者,检验血小板计数〈50×109/L;

2、脾脏不增大或仅轻度增大;

3、骨髓检查巨核细胞数增多或正常,有成熟障碍;

4、排除继发性血小板减少症。

(十九)硬皮病

准入标准:

经二级以上医院诊断确诊病历,符合以下两项以上(含两项):

1、近端硬皮病:对称性(趾)端至掌指(趾)关节近端皮肤增厚,紧硬;

2、手指皮肤硬化,手指肿胀,或指尖凹陷性瘢痕,或指腹组织消失,或双手X线有不规则的骨侵蚀;

3、双侧肺间病变或食管钡餐检查早期即可发现食管下端1/2或2/3轻度扩张,蠕动减弱。

 

(二十)晚期血吸虫病

该病种并入肝硬化组。

 

(二十一)银屑病

准入标准:

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确诊病历,同时具有第5项指标和1–4中1项以上指标:

1、寻常型银屑病(病史三年以上)

2、关节病型银屑病

3、脓疱型银屑病

4、红皮病型银屑病

5、病史一年以上。

 

(二十二)白癜风

准入标准: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诊断确诊,同时具有第5项指标和1–4中1项以上指标:

1、节段型白癜风;

2、非节段型白癜风;

3、混合型白癜风;             

4、未定类型白癜风;

5、Wood灯检查:呈白色荧光。

 

(二十三)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准入标准:

经市级疾控中心确认HIV抗体检测报告阳性合并机会性感染。

 

(二十四)白塞氏病

准入标准:

出现口腔、眼、生殖器溃疡及皮肤特征性皮损并反复发作与缓解慢性过程,经三级医院确诊,需要长期治疗的。

 

(二十五)强直性脊柱炎

准入标准: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确诊,并符合以下条件:

1、出现3个月以上腰背痛、晨僵、脊柱活动受限等症状,活动后疼痛可缓解,但休息不能减轻;腰椎在前后和侧屈方向活动受限;

2、影像学检查:双侧骶髂关节炎2级或人类白细胞抗原B27测定(HLA-B27)阳性。    

 

(二十六)肌萎缩

准入标准: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确诊病历,客观上有肌萎缩,符合肌电图提示神经源性和或肌源性损害,一个或一个以上肢体肌力在3级以下(包括3级)而影响肢体功能的。

 

(二十七)支气管哮喘

准入标准:

反复发作胸闷、气喘、咳嗽,经抗过敏、解痉、平喘等药物有明显疗效,经二级及以上住院确诊,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支气管激发试验或舒张试验阳性;

2、昼夜PEF变异率≥20%;

3、发作时血液检查嗜酸粒细胞增高。

 

(二十八)精神障碍(非重性)

准入标准:

经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住院病历,符合以下条件:

1、病程至少一年;

2、住院天数〉2周。

 

(二十九)肾病综合征

准入标准: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确诊为肾病综合征,尿蛋白≥3.5g/d或尿蛋白持续大于+++并且血浆蛋白<30g/d。

 

(三十)弥漫性结缔组织病

准入标准: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风湿专科住院确诊,符合以下条件:结缔组织受累的疾病,包括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多发性肌炎、皮肌炎及大动脉炎、ANCA相关性血管炎、巨细胞动脉炎等。

 

(三十一)脑性瘫痪(小于7岁)

准入标准: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为脑性瘫痪,需长期门诊治疗的。

 

(三十二)腰椎间盘突出

准入标准: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确诊,符合以下条件:

1、腰部压痛伴放射痛或下肢根性症状和(或)下肢感觉障碍;

2、CT或MIR提示:椎间盘突出等于或超过0.5cm。

 

(三十三)股骨头坏死

准入标准: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确诊,符合以下条件:

1、体征:髋部疼痛,腹股沟中点或大粗隆压痛,髋关节各种活动受限,以外展内旋受限为主,“4”字征阳性,患肢短缩,肌肉萎缩。

2、X线片:骨质疏松,有密度改变,有囊性变,新月征关节面不平,出现台阶征,间隙狭窄。

3、CT或MR提示:双线征,囊性变,间隙狭窄。

注:仅限股骨头坏死Ⅰ、Ⅱ、Ⅲ期。

 

(三十四)骨与关节结核

准入标准: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确诊,符合以下条件:

1、病变部位肿胀、疼痛、叩击痛;

2、实验室检查:血沉增速、C反应蛋白增高,影像学检查:病变部位骨质破坏,关节内间隙狭窄,局部偶有脓肿或瘘道,结核杆菌监测阳性。

 

(三十五)严重阿尔茨海默症

准入标准: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确诊和相关病例资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出现早期和显著的情景记忆障碍;
2、颞中回、海马萎缩;
3、异常的脑脊液生物标记,β淀粉样蛋白1-42(Aβ1-42)浓度降低,总Tau蛋白浓度升高,或磷酸化Tau蛋白浓度升高,或此三者的组合;
4、PET功能神经影像的特异性成像,双侧颞、顶叶葡萄糖代谢率减低;
5、直系亲属中有明确的AD相关的常染色体显性突变。

 

(三十六)痛风

准入标准: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确诊和相关病例资料,符合以下条件:

1、反复发作的单个跖趾、跗跖、踝等关节红肿剧痛;
2、有高尿酸血症或影像学有痛风特征表现。

 

(三十七)慢性萎缩性胃炎

准入标准: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确诊和相关病例资料,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上消化道症状,如:纳差、乏力、消瘦、贫血等;

2、胃镜检查符合萎缩性胃炎表现;
    3、病理学支持。

 

二、特殊慢性病病种

(三十八)再生障碍性贫血

准入标准: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血液专科住院确诊为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或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并提供一年内骨髓检查结果和病情诊断证明。

 

(三十九)白血病

准入标准:

1、典型的临床表现,经二级及以上医院血液专科住院确诊为白血病,并提供病情诊断书和住院病历;

2、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需提供骨髓细胞学(1年内),PML/RARα融合基因(半年内)检查报告单、三甲医院诊断证明。

 

(四十)血友病

准入标准:

临床表现阳性,经二级及以上医院血液专科诊断确诊。

 

(四十一)精神障碍(重性)

准入标准:

经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住院确诊,并提供病情诊断书和住院病历资料,符合以下条件:

分为: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抑郁症(中、重度,至少两次以上住院记录)。符合以下条件:

1、病程至少一年;

2、住院时间〉2周。

 

(四十二)恶性肿瘤(放化疗)

准入标准:

(一)经二级医院住院或门诊确诊为恶性肿瘤,且肿瘤未愈、转移、复发或新发,有相应的病理检查报告,需继续门诊治疗的。

(二)特殊情况无法取得病理确诊,根据临床症状、影像学检查、肿瘤标志物及多学科会诊后,经二级医院住院诊断为恶性肿瘤,需要门诊治疗的。

说明:1、恶性肿瘤根治术后,需临床严密随访的患者,需同时提供相应的手术治疗记录单和病理报告。2、鉴定类别分肿瘤术后、门诊化疗(含灌注治疗)、靶向治疗、内分泌治疗4类。

 

(四十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

准入标准:经二级以上医院确诊为慢性肾脏病CKD5期,需要长期肾脏替代治疗的。

(四十四)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准入标准:经三级甲等医院住院手术移植异体器官,移植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治疗的肝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实体器官移植。

 

(四十五)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准入标准:

需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有慢性心衰表现,并入慢性心功能不全组。

 

(四十六)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准入标准:

需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血管支架(含外周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需进行抗凝治疗的。

 

(四十七)肝硬化(失代偿期)

准入标准: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确诊,并符合下列中两项的:

(一)肝功能异常:白蛋白<35g/L、ALT和AST高于正常值;

(二)B超或CT:肝裂增宽,左右叶比例失调,肝表面凹凸不平,脾大,腹水等;

(三)胃镜或钡餐:食管静脉曲张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四)肝穿刺:有假小叶形成。

(四十八)肝豆状核变性

准入标准:

经三级及以上医院专科住院确诊,符合以下条件:

(一)明确的肝豆状核变性的住院或门诊资料(包括头部CT、MRI异常、血清CP降低、肝功能异常、K-F环阳性);

(二)有以下临床表现之一:①突出的椎体外系症状;②智能障碍或精神异常。

 

(四十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准入标准: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风湿专科住院确诊,符合以下条件:

1、出现颧部红斑、光敏感、口腔溃疡、关节痛;

2、出现血液系统或神经系统或肾脏病变等脏器损害;

3、免疫学异常;

有1、2中任一项和第三项,符合SLE诊断标准。

 

(五十)淋巴瘤

准入标准: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住院确诊,并提供病情诊断书和住院病历。

 

(五十一)骨髓瘤

准入标准: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住院确诊。

 

(五十二)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准入标准: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住院确诊。

 

(五十三)心脏冠脉搭桥术后(抗排异治疗)

准入标准:提供三级及以上医院心脏冠脉搭桥术的病史资料,依据原基础病申请冠心病。

 

(五十四)心脏起搏器置入术后(抗排异治疗)

依据原基础病申请冠心病、有心衰表现申请慢性新功能不全。

 

(五十五)耐多药肺结核

准入标准:

需三级及以上医院专科出具的诊断证明,实验室检查确诊为耐多药肺结核,需提供影像学资料及药敏培养结果。

 

三、罕见病病种

(五十六)小胖威利综合征

准入标准:

经三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确诊,符合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小胖威利症病史;

2、有严重肥胖、性发育不良、智力轻度低下、特殊面容等典型临床表现;

3、有分子遗传学确诊报告。

(五十七)先天性免疫缺陷慢性肉芽肿病

准入标准:经三级以上医院住院确诊。

 

(五十八)干燥综合征

准入标准:经三级以上医院风湿科确诊和其住院病历资料。

 

(五十九)先天性免疫蛋白缺乏症

准入标准:经三级以上医院住院确诊。

 

(六十)郎格罕细胞组织细胞增生症

准入标准:经三级以上医院住院确诊。

 

(六十一)烟雾病

准入标准:经三级以上医院住院确诊,出现脑出血或合并梗塞症状,有后遗症并入“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组。

 

 

 

 

 

 

 

附件2:

阜阳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支付限额及待遇(复审)期限

 

序号

病种名称

基金年支付限额

待遇(复审)期限

1

高血压病(Ⅱ、Ⅲ)

3000

长期

2

慢性心功能不全

3000

长期

3

冠心病

3000

长期

4

脑出血(脑梗死)

3000

长期

5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3000

长期

6

溃疡性结肠炎和克罗恩病

5000

长期

7

慢性活动性肝炎

5000

长期

8

慢性肾炎

5000

长期

9

糖尿病

3000

长期

10

甲状腺功能亢进

1500

3年

11

甲状腺功能减退

1000

长期

12

癫痫

3000

长期

13

帕金森病

4000

长期

14

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

3000

长期

15

重症肌无力

3000

长期

16

结核病

4000

2年

17

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3600

长期

18

硬皮病

5000

长期

19

银屑病

3000

长期

20

白癜风

2600

长期

21

艾滋病机会感染

4000

长期

22

白塞氏病

3000

长期

23

强直性脊柱炎

3000

长期

24

肌萎缩

3000

长期

25

支气管哮喘

3000

长期

26

精神障碍(非重性)

4000

长期

27

肾病综合征

3000

长期

28

弥漫性结缔组织病

3000

长期

29

脑性瘫痪(小于7岁)

5000

长期

30

腰椎间盘突出

3000

长期

31

股骨头坏死

2000

长期

32

骨与关节结核

5000

2年

33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4000

长期

34

痛风

4000

长期

35

慢性萎缩性胃炎

4000

长期

 

 

 

 

 

 

 

附件3:

阜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

用药目录(试行)

 

1、腰椎间盘突出

阿司匹林、美洛昔康、尼美舒利、布洛芬、双氯芬酸、吡罗昔康、吲哚美辛、萘普生、依托考昔、塞来昔布、艾瑞昔布、甲钴胺。

2、股骨头坏死

阿司匹林、美洛昔康、尼美舒利、布洛芬、双氯芬酸、吡罗昔康、吲哚美辛、萘普生、依托考昔、塞来昔布、艾瑞昔布、仙灵骨葆、氨基葡萄糖。

3、骨与关节结核

异烟肼片、利福平胶囊、吡嗪酰胺片(胶囊)、乙胺丁醇片(胶囊)、卷曲霉素、帕司烟肼、左氧氟沙星、丙硫异烟肼片、利福喷丁、对氨基酸水杨酸。

4、严重阿尔茨海默症

美金刚、加兰他敏、尼莫地平、石杉碱甲银杏制剂。

5、痛风

双氯芬酸钠、泼尼松、甲泼尼松、美洛昔康、非布司他、碳酸氢钠、醋氯芬酸。

6、慢性萎缩性胃炎

复方氢氧化铝、枸橼酸铋钾、胶体果胶铋、铝碳酸镁、法莫替丁、雷尼替丁、西咪替丁、奥美拉唑、埃索美拉唑、兰索拉唑、雷贝拉唑、泮托拉唑、硫糖铝、瑞巴派特、替普瑞酮、曲美布汀、多潘立酮、甲氧氯普胺、莫沙必利、伊托必利、荆花胃康胶丸、摩罗丹、枳术宽中胶囊、叶酸、维生素B12。

7、耐多药肺结核

吡嗪酰胺、环丝氨酸、乙胺丁醇、氯法齐明 、卷曲霉素、水飞蓟宾 、左氧氟沙星、 甘草酸二铵 、莫西沙星、复方甘草甜素(复方甘草酸苷)、丙硫异烟胺、对氨基水杨酸钠、阿米卡星(注射剂)。

8、小胖威利症

重组人生长激素(针剂)、左旋甲状腺素。

9、先天性免疫缺陷慢性肉芽肿病

小儿复方磺胺甲噁唑、伊曲康唑、氟康唑。

10、干燥综合征

泼尼松、甲泼尼松、甲氨蝶呤、羟氯喹、白芍总苷、雷公藤多苷、来氟米特、碳酸钙D3、阿法骨化醇、骨化三醇、艾拉莫德、非洛地平、利可君、阿司匹林、贝那普利。

11、先天性免疫蛋白缺乏症

免疫球蛋白(针剂)、小儿复方磺胺甲噁唑、氟康唑、阿昔洛韦。

 

12、朗格罕细胞组织细胞增生症

泼尼松、长春新碱 、复方磺胺甲噁唑、甲氨蝶呤。

 

其他病种目录按照《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试行)》(第一批)(皖医保发〔2019〕30号)、《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试行)》(第二批)(皖医保发〔2019〕42 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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