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北京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欢迎来到泰茂医疗器械招标网

当前位置: 行业动态> 政策文件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再次对《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第4次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南医保函〔2020〕441号)
发布时间:2020/10/29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市残联、市总工会,市医保中心,广西银保监局:

    2020年6月23-29日、9月16-22日、10月21-23日,市医疗保障局分别3次将《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分别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经汇总各单位部门反馈的修改意见后,现再次形成《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第4次征求意见稿),其中划横线部分为修改完善后的表述内容,现再次征求你们意见。请在2020年11月2日上午下班前务必将你们修改意见的纸质版(盖章)反馈至市医保局(交换箱65号),电子文档版发送至电子邮箱nnldjybk@163.com。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29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培源;5738916)

    附件1

?

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

(第4次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建设,重点解决我市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难题,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落实自治区强首府战略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探索建立完善筹资多元、保障基本、符合实际的长护险制度,减轻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人员长期护理需求带来的负担,保障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质量,提高人文关怀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基本,责任共担。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医疗护理和基本生活照料需求;以收定支,待遇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

     (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政策导向、基金监管方面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经办服务和护理服务供给,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长护险基金运行效率,逐步完善建立全流程覆盖、多层次保障的长护险制度。

     (三)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以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作为先行试点实施对象,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制度覆盖人群及保障范围,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持续强化监督管理力度。

     (四)坚持分类管理,统筹协调。长护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类管理,独立运行,相互衔接,统筹提升参保人员健康保障层次,保障参保失能人员应享有的基本生活权益。

     三、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扩大长护险制度试点工作部署,2020年底前建立全市统一、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长护险制度;在长护险制度试点运行期间,建立完善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我市失能评估标准和长护险护理服务质量评价标准,适时开展围绕长护险保障对象的失能预防和早期干预;条件成熟后,将制度覆盖面扩大至城乡居民;以建立长护险制度为契机,推进医养结合发展,促进我市健康与养老护理服务产业发展,为全面实施长护险制度提供“南宁方案”。

     四、实施内容

     (一)基金构成。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动态稳定的筹资机制,长护险基金主要通过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长护险启动资金、财政补助等方式筹集,同时接受社会捐助、福彩公益金捐赠。

     在制度试点启动当年,按照当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征缴保费的7%一次性划转约2.34亿元作为长护险启动资金,用于长护险试点期间护理待遇支付、专家复评费用支付和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管理费用支付等,保障试点期间长护险制度稳健运行。

     (二)参保范围。参保范围为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包括在职职工、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简称: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下同);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不参加长护险。

     (三)基金筹集方式和标准。长护险实行参保人员终身缴费制,以参保人员当期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以上年度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当年退休人员以领取退休待遇的当月以个人养老金或退休金)作为长护险缴费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以下缴费比例征收长护险保费。

     1.在职职工按照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同等比例分担的方式,其缴费比例分别为0.15%,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每月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的同时缴纳,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从每月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金额中扣缴。

     2.退休人员按照上年度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当年退休人员以领取退休待遇当月的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作为长护险缴费基数,按照缴费比例0.15%缴纳长护险保费,每月从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金额中扣缴。

     3.灵活就业人员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个人当期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照缴费比例0.30%缴纳长护险保费,每月从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金额中扣缴。

     在长护险试点期间,探索长护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补贴、失能老人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整合衔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结合长护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可适当调整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的缴费比例、扣缴方式,探索通过财政等渠道对特殊困难职工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资助,具体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调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基金管理。长护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参照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有关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长期护理保险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实行专户管理与基金预决算管理,长期护理险财务管理制度与会计核算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长护险基金主要用于护理待遇支付、专家复评费用支付、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管理费用等支出。建立长护险基金运行评估和风险预警机制,提高使用效率,创新基金监管手段,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运行平稳。

     (五)享受待遇的条件。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过积极治疗仍不能康复,处于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评定为重度失能参保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按规定申请享受长护险待遇。失能评定标准及评定工作流程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六)保险待遇范围。符合长护险享受待遇条件的重度失能人员,接受规定的护理服务方式,发生符合护理服务项目有关的护理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月定额标准支付。

     1.护理服务方式。

     (1)机构上门护理。重度失能人员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签订上门护理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基础护理和专业护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居家上门护理服务。

     长护险试点期间,重度失能人员或其委托代理人选择指定其亲属居家护理的,须经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组织专业规范化培训合格后,由其选择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负责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和管理,并按照协议约定开展相应的基础护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居家护理服务。

     (2)入住机构护理。重度失能人员入住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专门设置的长护险护理服务病区,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根据护理服务资质提供规范的基础护理和专业护理服务。

     (3)异地居住护理。重度失能人员在自治区内统筹地区外异地居住的,由其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选择在居住地接受居家护理(须接受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专业规范化护理服务指导)、或在居住地入住专门设置有护理服务病区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护理院进行规范护理服务的,经参保地商业保险承办机构(以下简称:长护险承办机构)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同意,并按照规定的基础护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开展护理服务。

      2.护理服务内容。护理服务内容包括基础护理(清洁护理、饮食护理、排泄护理、移动与安全照料等)与部分专业护理(压疮护理、管道护理、病情观察、康复支持等);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或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护理服务资质,南宁市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和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3.保障待遇标准。长护险待遇保障每月定额标准按2019年度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人员每月平均工资为4926元的50%确定护理待遇标准为2463元,由长护险基金和重度失能人员按照规定比例分担支付;长护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护理待遇标准在长护险试点运行期间不作调整。

     (1)参保重度失能人员选择机构上门护理服务的,由长护险基金按照护理待遇每月护理待遇标准的75%支付,余下25%由个人支付。

     (2)选择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接受护理服务的,由长护险基金按护理待遇每月护理待遇标准的70%支付,余下30%由个人支付。

     (3)我市长护险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内统筹地区外的异地居住,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经参保地长护险承办机构核实、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同意,可选择在居住地接受居家或定点机构护理服务,由长护险基金按护理待遇每月护理待遇标准的60%支付,余下40%由个人支付。

      4.待遇计算方式。经失能评定符合长护险待遇支付条件的重度失能人员,从评定结论下达的次月起享受长护险待遇,长护险待遇按接受护理服务的实际天数计发。重度失能人员因病住院治疗,从入院的次日停止享受长护险护理服务待遇,出院的次日按照规定恢复其享受相应的护理待遇。

     5.不予支付情形。重度失能人员发生应当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护理费用,在境外、港澳台发生的护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长护险基金均不予支付。

     (七)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在我市范围内设置有专门的长护险护理服务病区的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护理院、各类养老护理服务机构和居家护理服务机构,愿意按照我市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标准提供服务的,均可向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的长护险承办机构申请,通过审核评估后,由市本级、县(含武鸣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纳入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各城区(除武鸣区外)、开发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不负责受理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认定和签订护理服务协议工作。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八)经办管理费用。长护险依托我市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实施经办服务。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作为长护险经办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全市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做好长护险参保登记、资金征收、待遇审核、费用结算、协议管理、基金监督等日常经办管理工作。

在确保基金安全和监管有效的前提下,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将长护险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失能评定、费用审核、待遇支付、组织培训、稽核调查、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与参保人员享受长护险待遇密切相关的经办业务,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管理,委托商业保险承办机构的经办管理费用应控制在当年度长护险保费总额的5%以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统筹推进我市建立完善长护险制度,成立市长护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医保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残联和市税务局,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医保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医保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推进我市长护险试点运行相关工作,研究长护险制度试点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推进落实。

     (二)落实职责分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做好辖区内人员参保缴费工作,统筹大局,高度重视,加强辖区内长护险各项工作的推进、监督与管理力度,确保我市长护险制度试点实施工作平稳落地。

     医疗保障部门作为我市长护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长护险的组织实施,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市长护险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基金筹集、失能评定、费用支付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好对长护险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保障长护险基金安全可持续;建立和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的机制,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和效率,健全经办流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监管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市本级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相关工作经费,负责配合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等政策文件。

     人社部门负责落实职业培训机构依据长护险护理服务需要,有针对性的设置护理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对参加护理服务技能培训的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的,按照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补助;并定期提供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工伤人员的信息资料;配合制定长护险相关文件。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行业管理和实施长护险中各类医疗护理服务的技术指导,规范协议定点护理服务医疗机构的长护险服务行为,配合制定长护险相关文件。

     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规范协议定点养老服务机构的长护险服务行为,配合制定长护险相关文件。

     残联部门负责做好长护险制度与残疾保障制度衔接工作,配合制定长护险相关文件。

     税务部门负责本办法涉及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对象参保费用征收等经办服务和管理工作,配合制定长护险相关文件。

     宣传、教育、公安、审计、行政审批、总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长护险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长护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妥善回应公众

     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准确解读政策,积极宣传推广各地经验亮点,努力营造长护险制度的良好氛围,确保制度试点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四)加大支持力度。提高谋划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及医疗机构参与失能人员护理服务供给;鼓励具备条件的医药卫生院校、培训机构参与培养失能护理服务人员,推进长护险失能护理人员规范化上岗,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培养组建一批具有较高服务水平的失能护理人才队伍,培育建立一批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护理服务机构,推动长护险事业良好发展。

     六、其他事项

     (一)长护险试点运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附件2

?

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

(再次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决策部署及《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精神,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切实解决和保障我市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及日常护理等问题,我局牵头起草《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实施意见》依据

     市委、市政府将“制定贯彻落实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实施意见”列入《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19年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决策部署,结合2020年9月1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精神,南宁市列为国家14个扩大长护险试点城市之一,为我市制定《实施意见》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据。

     二、《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我市作为广西首府所在地,人口老龄化趋势逐渐加快,60岁以上人口达129万,占全市人口比重的16.76%,南宁老龄化进程来势汹汹,加上独生子女政策执行多年,两代人异地居住越来越普遍,使得传统家庭养老照料的功能急剧削弱,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经济保障相对全面,提供实物、服务类保障的还很欠缺。失能人员(尤其是老人)长期靠家庭成员照顾难以承受,请人照料个人负担大、不堪负重,家庭中失能人员的照护问题日益突出,“一人失能、全家失衡”已成为当前一项重要的社会问题,单靠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难以解决。在上述背景下,急需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就尤为必要,以满足失能群体的照料需求,提高失能群众生活质量。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长护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和延伸,长护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其本质是结合我市实际,运用社会保险机制,以社会化专业护理服务为主,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生活护理问题,减轻失能人员家庭的事务性及经济负担,更好地保障失能人员享受到有质量的服务,提高其生活质量。

     三、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

     目前,国家长护险制度试点城市为15个和吉林省、山东省为国家试点重点联系省份,以及自行开展试点的城市有40多个,这些试点城市普遍采取“管办分离”模式,由人社(医疗保障)、民政等部门作为管理部门,通过政府服务采购招标方式,让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服务商,承办长护险经办业务。其中,山东青岛、江苏南通等开办时间较早的地区,已经取得较为成熟经验。

     青岛市在2012年7月开办长期医疗护理保险,2015年出台《青岛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引入平安人寿、人保健康等保险公司为810万城乡居民投保了长期护理保险,累计支付赔款近12亿元(年人均筹资148.15元)。

南通市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建立基金,其中从个人医疗账户中划转30元、医保统筹基金每人筹集30元、政府补助每人40元。2016年,南通市引入平安养老、太平养老等保险公司,筹资1.2亿元为120万市民投保照护保险,通过评定的4000多名重度失能人员,享受到了南通照护保险带来的实惠。

     成都市按照年龄进行划分,小于等于40岁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缴费率为0.1%,大于40岁至退休前,缴费率为0.2%,退休人员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数为基数,缴费率为0.3%,其中政府补贴0.1%。长期照护保险基金筹资规模达到12亿元,其中个人账户5.89亿元、统筹资金5.2亿元、财政0.91亿元。参保人员范围仅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目前参保总人数约为675万(年人均筹资177.78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 15家公司参加竞标。 按中标次序,五家商业保险公司分片区,承担部分经办业务和部分失能评定工作,为成都市失能申请通过的21240人,其中重度失能人员17442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

     四、《实施意见》的形成过程

     一是统筹区内调研。2019年11月,我市经市政府同意申请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后,我局立即启动积极开展长护险相关调研工作,制定调研计划,积极主动与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联系、沟通、协调,调取养老机构相关数据。深入广西重阳老年公寓、南宁市新阳真情养老院、南宁市金太阳老年公寓等12家不同星级和性质的养老院调研我市养护服务市场供给情况、失能人员护理费用成本状况;基本掌握我市养护机构对失能人员的照护服务项目和养护市场定价水平。

     二是外出学习考察。我局派出调研组,前往己开展长护险的上海市、广州市、青岛市、南通市、无锡市等地考察,同时到贺州市观摩学习实施长护险工作情况,通过考察学习先进经验,确定了建立我市长护险制度设计的基本框架,统筹其他保障政策之间的关联与衔接,对有关先行试点城市的筹资标准、支付范围、失能评定、待遇水平、护理服务等作了横向比较;通过对各地进行制度框架、具体政策比较分析,初步统一了思想,明确了任务、目标,对加快推进建立我市长护险制度建设达成了共识。

     三是运行测算及文件起草。2020年3-5月,我局根据南宁市统计年鉴、医疗保险年度统计报表有关数据开展对医疗服务利用、用人单位缴费基数、退休人员划入个账基数、统筹基金滚存结余支撑能力、个人经济承受能力、保障水平等进行测算和模拟分析,研究起草《实施意见》初稿(第1稿);在此基础上,我局先后3次组织有关科室、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实施意见》初稿进行专题研究讨论、修改。

     四是初步征求意见。2020年6月-7月,我局组织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和市残联等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业务科室负责人对《意见稿》初稿(第1稿)进行了专题讨论修改;之后我局组织召开市区8家商业保险公司有关领导、保险专家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吸取了有益建议,并对《意见稿》(第2稿)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于2020年6月23日至6月29日第1次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等市直单位部门征求意见。

     2020年8月18日,我局就我市开展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和标准,组织自治区和南宁市相关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护理专业的专家进行座谈,听取护理专业的专家对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设置的相关意见与建议,形成了我市初步的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初步意见稿。

     2020年9月16日,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精神,结合第1次征求意见的情况,市医保局牵头将修改后的《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南医保函〔2020〕380号)(第3稿)再次向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等市直单位部门征求意见,以及通过南宁市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和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征求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2020年9月28日,我们召集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对我市拟实施的《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召开专题征求意见座谈会,充分征求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对我市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为我们修改完善《实施意见》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五、《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六大部分:一是指导思想;二是基本原则;三是目标任务;四是实施内容、五是工作要求;六是其他事项;这六大部分的内容主要是围绕开展和推进长护险的具体工作进行阐述,现就意见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基本原则。《实施意见》第二条明确的“基本原则”,既保持与制度政策框架的总体一致性,又有利于各项政策的衔接和政策的综合平衡。同时,强调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保证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互相协调发展。强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经办服务和护理服务供给。一是发挥商保专业优势。二是解决医保经办人力不足问题,从而保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持续平稳发展。

     (二)关于目标任务。《实施意见》第三条主要是规定长护险“目标任务”“,这些目标任务是根据国家长护险制度试点工作部署展开的,一是我市是广西唯一列入国家长护险制度试点试点城市,作为试点城市要求高,起步稳,政策性强。二是长护险制度试点要求于2020年底启动实施,是实施长护险的硬性要求,要保持与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年度一致,由于实施长护险有一个准备过程,到2021年1月1日才能真正实施。三是南宁市属广西唯一的国家试点城市,长护险制度必须完善,政策体系必须完善,经办业务必须完善,才能为全区提供“南宁方案”。

    (三)关于实施内容

     1.关于基金构成。《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长护险基金主要通过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财政补助等方式筹集资金,接受银行利息、社会捐助、福彩公益金捐赠。同时在制度试点启动当年,按照当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征缴保费的7%一次性划转约2.34亿元作为长护险启动资金,作为长护保险制度试点运行的启动资金。”一是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 规定制定的;二是由于长护险缴费为按月缴纳,为解决保费一时不足,参照先行试点城市的做法,拟从按照当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征缴保费的7%一次性划转约2.34亿元作为长护险启动资金(据统计2020年度预计征收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保费约为33.40亿元),用于长护险试点期间护理待遇支付、专家复评费用支付和经办管理费用支付,保障试点期间长护险制度稳健运行。

     2.关于参保范围。《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参保范围为我市参加职工医险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同步参加长护险;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不参加长护险”。这体现了长护险制度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和延伸。将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亦同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实行惠普性政策,体现制度的公平,避免了人群之间的攀比。

     3.关于基金筹集方式和标准。《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三)款基金筹集方式和标准。一是根据医保发〔2020〕37号文件规定,长护险基金“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的规定,其中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由用人单位承担,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每月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长护险试点期间,按照单位和参保人员同比例分担的规定。我市长护险缴费比例为0.30%,也就是说,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同等比例分担,即单位和职工个人各承担0.15%的缴费比例,单位缴费部分与职工医保同步缴纳,个人缴费部分每月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扣;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按照缴费比例0.15%每月从职工医保划入个人账户资金中扣缴,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参保缴纳长护险保费则按照缴费比例0.30%每月从职工医保划入个人账户资金中扣缴。二是在职人员是按照2020年3月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3760.29元测算,按照缴费比例0.30%计算,每人每年缴费136元。其中在职个人每人每年缴费68元(每月5.67元);每人每年统筹基金负担68元,全年统筹基金负担共7657万元(在职1126065人×68元)。灵活就业人员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个人承担(每月11.33元)。

    退休人员是按照2020年3月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数3504.47元测算,按照缴费比例为0.15%计算,每人每年缴费63元(每月5.25元),由退休人员个人承担。每年退休人员负担1498万元(退休237749人×63元)。

     以上年度合计,长期护理保险总筹资16812万元(其中统筹基金负担共7657万元,在职个人账户负担7657万元,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负担1498万元)。

     三是考虑到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后,由用人单位每月按照0.15%缴纳长护险费用,预计年度内增加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的费用为7657万元,为解决总体不增加企业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因此,在试点实施期间,将结合我市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到期后的情况,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进行适当的调整。这主要是考虑在制定长护险缴费比例时,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同比例分担,为了减轻用人单位缴纳负担,结合我市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缴费到期,通过测算后,以及医保统筹基金滚存结余较大的实际,总的原则是实施长护险单位缴费后总体不增加企业单位缴费的负担,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继续通过降低职工医保一定的缴费比例,以达到顺利实施长护险制度,从而实现实施长护险制度不增加企业负担双赢的目的。

     4.关于基金管理。《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四)款规定:“长护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同时参照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有关制度执行。”主要考虑:一是国家对基金管理有明确规定;二是长护险作为基本医保的延伸,其基金管理必须按照现有的职工医保基金管理进行预决算;三是明确规定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有利于经办待遇支付和规范。

     5.关于享受待遇的条件。《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过积极治疗仍不能康复,处于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评定为重度失能参保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按规定申请享受长护险待遇。”设定享受待遇条件是在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基础上,主要考虑:一是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 规定制定;二是参考全国第一试点城市如成都、青岛、贺州市等地经验制定;三是规定“处于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这是目前全国各地已开展长护险的普通做法; 四是考虑到长护险制度试点运行期间,参保人员已是正常全额缴纳长护险费,享受待遇等待期与职工医保待遇一致,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与制度公平性。

    ?6.关于保险待遇范围。 (1)《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六)款第1点规定:符合长护险享受待遇条件的重度失能人员,按照其选择的护理服务方式(包括:机构上门护理、机构内护理、异地居住护理),发生符合护理服务项目有关的护理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月定额标准支付。(2)《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六)款第2点主要是明确规定:“护理服务内容包括基础护理和部分专业护理”。主要是参照各地在以往为失能人员提供生活护理中,伴随出现的医疗护理无法解决,导致失能人员有意见,因此规定把常见的专业护理纳入长护险支付范围,从而化解社会矛盾,提高护理质量和水平;同时参照成都的规定和做法。(3)《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六)款第3点明确规定:“待遇支付标准”的问题。主要参照成都市的做法,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21号)“按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925.1元”作为缴费基数。在使用2019年度广西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9101.2元/12=4925.1元)为基数时,按50%即2463元确定每人每月护理待遇标准,其护理待遇标准,由长护险基金和重度失能人员按照比例分担支付;长护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待遇标准在长护险试点运行期间不作调整。

     主要是:一是依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的规定;二是参照各地经验与做法。三是按每人每月护理费用护理待遇标准的为2463元计算,其中:(1)机构上门护理待遇支付标准,每天由长护险基金按照75%支付护理待遇;(2)机构内护理待遇支付标准,每天由长护险基金按照70%支付护理待遇;(3)异地居住护理待遇支付标准,每天由长护险基金按照60%支付护理待遇。

    (4)《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六)款还规定长护险基金均不予支付范围,主要是延续了职工医保政策规定和参照试点城市的做法:一是参照各地规定;二是住院治疗期间已有专门护理费;三是规定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护理费用,在境外、港澳台就医的护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长护险基金均不予支付。

     7.关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七)款规定:“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涉及的主要设置有专门长护险护理病区的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护理院,以及各类养老护理服务机构和居家护理服务机构。主要:一是实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有利于规范管理,具备一定资质,符合一定条件,如用房面积、护理人员配备、服务环境等,才能纳入定点;二是实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有效保证护理服务数量和质量。

     8.关于经办管理费用。《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在确保基金安全和监管有效的前提下,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将长护险政策宣传、咨询服务等与重度失能参保人员享受长护险待遇密切相关的经办业务,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管理,委托承办机构管理费控制在5%以内。”主要:一是参照全国各地做法;二是引入护理服务质量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三是筹资标准不纳入长护险招标内容,主要吸取了城乡大病保险招标流标的教训,确保有商业保险参与业务经办;四是经办管理费用按照长护险保费总额的5%以内确定,考虑长护险实施难度(评估评定、上门巡查、调查证实、人力成本、护理服务数量质量等)远大于大病保险;按每年长护险保费总额16812万元的5%,每年综合管理成本840万元,如由3家保险公司承办长护险业务,则每家每年经办管理费用为280万元。

     (四)关于工作要求

     1.《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加强组织领导。为统筹推进我市建立完善长护险制度,成立市长护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医疗保障、财政等市直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主要考虑实施长护险是一项全新制度,过程可能难免出现各种问题与不确定性因素,为共同协调做好长护险,有必要成立市长护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便于及时解决遇到的新问题,保证制度平稳运行,更是体现市人民政府对开展长护险试点工作的重视。

     2.《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二)款,主要规定落实职责分工,参照各地做法,按照各部门职能进行合理分工,确保我市长护险制度试点平稳落地。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140722号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3)第00464号网络备案:京ICP备12039121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5750号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B座7层 www.ylqxzb.com ©2017-2025 泰茂股份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