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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核发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公告(201603283961)
发布时间:2017/02/13 信息来源:查看

山东省核发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公告(201603283961)

注册人名称 注册人住所 生产地址 产品名称 包装规格 主要组成成分 预期用途 产品存储条件及有效期 注册证编号 注册日期 备注
潍坊鑫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以南高新二路以东(生物医药科技产业园内) 潍坊市民主街2010号6号车间2楼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线粒体同工酶检测试剂盒(抑制法) 试剂1(R1):20mL×1,试剂2(R2):5mL×1;试剂1(R1):40mL×1,试剂2(R2):10mL×1;试剂1(R1):60mL×1,试剂2(R2):15mL×1;试剂1(R1):60mL×4,试剂2(R2):60mL×1;试剂1(R1):60mL×2,试剂2(R2):15mL×2;试剂1(R1):50mL×2,试剂2(R2):25mL×1;试剂1(R1):40mL×2,试剂2(R2):20mL×1;试剂1(R1):50mL×4,试剂2(R2):50mL×1。 试剂1(R1):磷酸盐缓冲液 150mmol/L 乳酸脱氢酶 400U/L 苹果酸脱氢酶 600U/L AST-c抑制剂 15mg/L 试剂2(R2):磷酸盐缓冲液 100mmol/L α-酮戊二酸 12mmol/L L-天门冬氨酸钾 240mmol/L 还原型辅酶I(NADH) 0.2mmol/L 试剂1 与试剂2比例:4:1 不同批号的试剂盒以及使用后残留的试剂不得混用。 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清中的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线粒体同工酶(mAST)的活性。 原装试剂2~8℃保存,有效期12个月。试剂开封后,在2~8℃冷藏,避光条件下可存放20天。 鲁械注准20172400072 2017年02月09日  
 

产品技术要求公告:09+mAST+产品技术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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