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卫办〔2020〕1号
各相关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卫生健康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法规发〔2019〕6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9〕5号),现将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卫生健康23项事项的改革举措印发你们(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要求,试点片区将各自下放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实施分级管理并依法定期更新,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的调整,严格按程序报批。在“证照分离”改革中,要依法公开并严格落实证明事项清单制度,不得在清单之外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证明材料。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一)取消审批。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取消的事项,要直接取消审批。
(二)审批改备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对于审批改备案的事项不得变相许可或事前备案,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自由贸易试验区诊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港澳台资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省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备案管理办法。
(三)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卫生健康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冀卫规〔2019〕2号)执行。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告知承诺制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各地可结合实际,按照“多证合一”,压减审批要件、环节、材料,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透明度等要求,进一步提出深化改革的措施。
三、鼓励各地在法定权限内改革创新
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在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探索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对于突破现行法律法规的改革举措,要按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不得自行其是。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各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卫生健康监管事项清单,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做好日常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督执法的有机衔接。业务机构在日常行政检查中发现,有关机构和人员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等措施的,应当及时移交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和其他有权机关处理。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事项,应当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程度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对直接影响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事项,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