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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医保办发〔2020〕1号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3 信息来源:查看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直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切实保障百姓健康安全,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作用,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疫情防治药品价格、医用耗材价格和供应工作。定点零售药店要展现社会责任,积极组织货源,稳定医药价格,保障市场供应。疫情解除前,对与疫情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实行涨价幅度控制,按照《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8号)的规定,购销差价不得超过35%,违规哄抬价格的终止医疗服务协议。

二、引导群众落实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定点零售药店要做好场所消毒、口罩佩戴等防护工作,积极向购药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群众落实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劝导患者及时就诊。

三、畅通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渠道。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保人员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防治肺炎疫情需要的口罩、酒精等医疗用品。

四、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自2020年2月3日起,定点零售药店对购买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要进行体温测量,做好信息登记,填写日照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为防止交叉感染,登记信息通过网络渠道按日报送辖区医疗保障局。对登记的个人信息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他人透露和传播,不得挪作他用。

五、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定点零售药店在疫情防控期间发挥积极正面作用,将定点零售药店在疫情防控期间执行政策规定情况纳入年度医保定点考核中。要落实专人负责,于每日16时前将定点零售药店上报的信息登记表汇总后报送市医保中心医疗服务组,联系电话:7670731,邮箱:ylfwk@rz.shandong.cn。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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