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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监管局综合处关于做好重点品种药品追溯数据对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2 信息来源:查看

沪药监综发〔2022〕3号

有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111号)《“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文件关于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设上海市药品(疫苗)追溯监管系统,现就重点品种药品追溯数据对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2022年3月底前,本市疫苗、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等重点品种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通过自建系统或第三方追溯系统,将药品追溯数据向上海市药品(疫苗)追溯监管系统实时上报。各企业应于2月15日前,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数据对接上报工作。上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有效,按时间顺序及时上报,不得拒报、虚报、瞒报、迟报。企业基础信息和品种基础信息应在3月1日前完成录入。如基础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维护。

    药品监管部门将加强对本辖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代理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追溯系统建设情况和追溯信息对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追溯主体责任。对于未能按要求履行药品追溯责任的企业,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药品监管局综合处

2022年2月14日

(技术服务:周阳斌,13764064883,工作群:335677602(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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