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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6 信息来源:查看

    大病保险参保对象:

    参加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人。

    大病保险缴费:

    不需要另外缴费。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一个保险年度内结算一次。

    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严格执行湖北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我市参保居民患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照规定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一个保险年度内,每名参保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

    我市普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大病保险待遇:

    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我市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

    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部分赔付60%;3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

    特殊群体大病保险待遇:

    我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我市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

    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累计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部分赔付65%;3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部分赔付70%;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80%。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不设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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