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宝康大药房已终止药品经营活动,并向我局交回《药品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依法予以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8日
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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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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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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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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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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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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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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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宝康大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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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仙来东大道中山御景1栋、2栋1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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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成药、化学药制剂(不含冷藏药品)、生物制品(仅限常温、阴凉储存活菌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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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DB7900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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