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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8 信息来源:查看

市医管中心,各区卫生健康委,各三级公立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重点监控药品管理责任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开展全市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的监督管理,市医院管理中心负责市属医院的监督管理,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区属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北京市药学质控中心负责指导开展三级医院重点监控药品的日常监测和持续改进工作。各区要加强药学质控中心的建设,协助区卫生健康委做好相关指导、监测和改进工作。

    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完善本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制度、目录与工作流程,继续组织开展本单位重点监控药品管理专项工作,对重点监控药品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公示相关信息,不断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对医务人员进行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制度培训。

    二、加强重点监控药品临床应用的全程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以通知为基础,根据《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的通知》(京卫医〔2017〕237号)中重点监控药品主要特征和相关要求,对本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及时更新、调整、公示。各三级公立医院应将更新后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及时报送市药学质控中心。

    进一步规范医师处方行为,对纳入目录的药品,已有用药指南或指导原则的,要严格按照指南或原则执行;对目前无用药指南或指导原则的,要制定用药指南或技术规范并落实。要将重点监控药品品种全部纳入药学部门处方审核和点评范畴,进行重点管理和监测评价,对用药不合理问题突出的品种,采取排名通报、限期整改、及时清除出本机构药品供应目录等措施,促进重点监控药品的合理使用。

    三、加强品种的动态监测和绩效考核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提高认识、强化职责,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和临床使用等情况进行监测,适时组织现场督导检查;结合实际情况将监测评估和现场检查结果予以公示,并作为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与等级评审等重要内容。

    医疗机构应不断完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的内控机制,加强对重点监控药品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评价等各个环节的监控,进一步完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动态监测、超常预警机制。以临床科室为单位,设置重点监控药品的控制指标并列入科室绩效考核中;每季度对重点监控药品超常使用的临床科室和医师予以内部公示,必要时进行批评教育,并与科室及个人的绩效、评优、晋升等奖惩措施挂钩。

    请各区卫生健康委将此通知转发至本区区属三级医院及二级医院。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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