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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医疗机构对外合作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4 信息来源:查看

琼卫医函〔2020〕299号
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区内各医疗机构:

    经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医疗机构对外合作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91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

先行区内医疗机构对外合作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医疗机构医疗合作项目管理,强化风险控制,保障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支持建设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的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医疗合作是指先行区内医疗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及企业间开展的以满足患者就医需求为目的,以医疗活动为主要内容,以互惠共赢、共同发展为原则,以提升先行区内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核心目标而相互配合、协调的联合行为。

第三条  合作应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把患者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权责清晰、互惠共赢原则。合作双方应独立承担各自责任,维持原医疗纠纷、债权、债务等法律主体责任不变,做到产权明晰,核算独立。严格执行卫生、医保、价格、税收、财政、药监等各项相关政策。坚持风险防控、量力而行原则。合作应合法合规,并签订各类合作协议。鼓励先行区内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引进优质医疗资源。

第四条  开展医疗合作的形式包括:托管(简称托管)、技术合作、医疗联合体,以及其他合作等。严禁出租、承包科室或变相出租科室。开展医疗技术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不得发布或变相发布临床研究广告。

第五条  开展医疗合作前,先行区内医疗机构应充分评估合作对象的资质及业务范围、资产情况、诚信记录、技术管理水平、医疗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综合实力等情况,形成评估报告;严格审核合作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客观分析自身承载能力,结合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等,合理选择合作对象及合作模式。

第六条  合作对象资质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医疗机构或相关资质的企业;

(三)在医疗行业或监管机构无严重不良记录;

(四)获得资产所有权方同意。

第七条  各类医疗合作项目备案均应报乐城先行区管理局统一受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办理且于30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

第八条  备案项目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医疗合作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二) 合作协议文本(复印件)。各医疗机构提交备案的正式合作协议文本,应事先经医疗机构内部程序研究审定,并提供医疗机构法律顾问或法律机构书面审核意见;

(三)医疗合作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见附件2);

(四)合作对象相关材料;

(五)各医疗机构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乐城先行区管理局核实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后,会同有关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第九条  医疗合作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作方;

(二)合作目标;

(三)合作方式及原则;

(四)合作内容;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六)合作期限;

(七)合作费用;

(八)争议及纠纷处理;

(九)协议变更、解除及终止;

(十)违约责任;

(十一)声明及保证;

(十二)协议生效及其他;

(十三)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乐城先行区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医疗合作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合作项目进行评估,提出建议。先行区内医疗机构应加强合作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院内医疗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强化过程管理,加强风险管控,建立合作项目绩效评估机制;加强协议管理,坚持权、责统一,认真履行协议(合同)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各医疗机构应将医疗合作项目纳入院务公开,应通过医疗机构网站等对外公开合作内容、业务开展财务收支等情况,接受患者、社会监督;医疗合作项目如有变化,应在签订协议或合作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将对外公示的项目信息及时进行更新调整。

第十二条  乐城先行区管理局将先行区内医疗机构医疗合作工作管理情况纳入园区项目退出管理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实施退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先行区内医疗机构应当对合作对象对外宣传总体把关,不得借助与医疗机构合作进行虚假、夸大、超合作范围的宣传报道,防止因不实宣传报道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

第十四条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规定,合作对象不得独立使用先行区内医疗机构名称,不得独立使用先行区内医疗机构的医疗文书、印章、票据、账户等。

第十五条  先行区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合作中的依法执业管理,严格依法执业,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杜绝违规开展医疗合作。

(一)先行区内医疗机构是医疗合作主体,坚决禁止以职工个人、科室名义与其他机构、组织开展医疗合作,个人、科室也不得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医疗合作。

(二)先行区内医疗机构及所属科室、人员在合作业务中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诊疗科目、临床技术应用等)应符合相应资质和执业范围,不得开展超执业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

  

附件1

       医疗合作项目备案申请表

协议(合同)名称


合作类型

¨技术合作  ¨区域医联体   ¨专科医联体  ¨远程医疗  ¨对口支援  ¨其他

主要合作内容


拟合作期限

  ¨       

是否涉及增挂牌匾

  ¨请列出                       ¨

是否涉及合作费用

  ¨请列出                       ¨

合作项目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以医疗机构许可证为准

合作医疗机构经营性质


机构级别及床位(牙椅)

  XX张(X张)

诊疗科目

以医疗机构许可证为准

投资总额(新建项目)

  XXX万元

合作范围(包括涉及诊疗科目)


  评估报告

  合作可行性评估报告(另附)

合作  对象及联系人

联 系 人


部门/职务


手    机


办公电话


传    真


E-mail


通讯地址




申请医疗机构承诺:

  本院根据严格遵守《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先行区内医疗机构对外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申请备案,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法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申请医疗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附件2

医疗合作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

  一、合作基本情况

  (一)合作背景

  包括合作必要性、意义目的、相关政策等分析。

  (二)合作方情况

  包括合作对象概况、床位编制、诊疗科目、医疗业务、大型医疗设备、人员情况(数量、资质等)、学科建设、科研教学、制度建设、管理架构等情况;如为新建机构,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等。

  (三)合作方需求分析

  包括医疗服务需求分析等。

  二、合作可行性分析

  (一)基本分析。结合先行区内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等,根据自身承载能力,对开展相关医疗合作项目所涉及的医疗质量、人员情况(资质、数量等)、技术、科研及教学、安全等保障能力进行评估,管控依法执业和行风管理风险点,重点分析合作对医疗机构事业发展和正常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二)重点合作科室分析。结合拟合作科室人员情况(人员构成、职称等),论述开展合作后带来的科室工作量和工作能力影响。

  (三)合作期内的成本投入分析(包括人力、设备等)。

  三、合作目标、合作内容

  包括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合作管理模式、各方任务分配、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四、效益分析及总体评价

  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五、附件

  包括资质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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