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7号)精神和相关法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资质管理
(一)原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发的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在2019、2020年到期的,统一延期到2020年12月31日。山东省内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资质有效期按国家要求统一延期到2020年12月31日。
(二)在国家新的部门规章出台之前,暂停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煤矿)新资质认可(含业务范围扩项)工作。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煤矿)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含实验室地址)等事项,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0号令)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参照管理。
二、开展年度自查
全省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煤矿)、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要开展2019年度自查。
(一)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煤矿)、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重点检查专职技术人员数量、实验室布局和设备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违规使用技术人员;出具报告书与技术资料结果是否一致,报告书是否全面、客观、真实等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按计划组织业务培训、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危害因素识别与分析有重大漏项,是否存在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人为故意缩小检测及建设项目评价的范围,人为干预或影响检测结果、评价结论,出具虚假或者失实技术报告等问题。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重点检查医技人员配备情况,仪器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超出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是否存在违规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和档案管理情况等。
(三)职业病诊断机构重点检查职业病诊断医师及医技人员配备情况,仪器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超出核准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是否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问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质量和原始记录情况,职业病信息报告情况,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和档案管理情况等。
(四)各有关机构要按照要求梳理工作情况,认真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按机构类别填写相应附件。请各市卫生健康委认真组织辖区内各有关机构开展自查,并将各机构电子版自查报告和附件于2020年1月15日前统一报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联系电话:0531-67876268,电子邮箱:sdzyjk@shandong.cn)。
附件:1.山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调查表
2.山东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调查表
3.山东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调查表
4.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调查表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