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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通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24 信息来源:查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6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9〕86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现将有关合并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1. 2020年4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2. 2020年4月1日起,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并入后,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即按原生育保险1%和医疗保险10%(单位8%+个人2%)比例之和的11%征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单独征收生育保险费。符合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在减征期内继续享受阶段性减征政策,即2020年6月前,企业单位缴纳部分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实行减半征收(单位8%调减为4%),其征缴比例为7%。

3. 有关生育保险费补缴的处理。2020年3月31日前实施的生育保险费补缴仍按生育保险险种单列处理;2020年4月1日起,生育保险费实施的补缴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合并处理。

4.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5.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代缴职工基本医保费人员,已进入协保(保养)等一次性缴费单位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原职工医疗保险费率缴费,不征收生育保险费,并按原规定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6. 未尽事宜,由市医保局、人社局、税务局解释。

咨询电话:12333、12366。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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