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药监药生〔2019〕52号
各市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
现将《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氨酚羟考酮片管理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19〕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立即将《关于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2019年 第63号)和通知传达给辖区所有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切实加强辖区内氨酚羟考酮片及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自2019年9月1日起,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再购进氨酚羟考酮片,原有库存产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按规定售完为止或按原渠道退回。
三、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做好第二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自2019年9月1日起,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加强对氨酚羟考酮片的管理,使用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氨酚羟考酮片,单方处方量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五、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氨酚羟考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保证医疗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要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发现违法违规的,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