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市医保通〔2019〕55号
各县(自治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金海湖新区教科文卫局,百里杜鹃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按照“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基本要求。遵循结构调整、有增有放、有升有降、提升优势、补强短板、逐步到位的原则,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良性平稳运行、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坚持优化调整。优先选择调整单独收费医用耗材使用较集中、医疗服务成本回收水平偏低的学科项目价格;调整比价关系不合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技术服务型收入占比,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三)坚持协同配套。强化取消医用耗材加成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衔接、财政补助、完善医院内部管理、加强部门监管等措施的配套联动。
二、实施内容
(一)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全面实行按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
(二)建立合理补偿机制。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方式妥善解决,同时通过采取联合体、采购联盟带量采购降低采购成本。财政部门根据医用耗材取消加成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疗机构收支运行情况,适当补助。公立医疗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通过分类集中采购、加强成本核算、规范合理使用等方式降低成本。
(三)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动态调整,按照“四优一特色”的要求进行优选、不断完善:一是优先选择医用耗材收费比较集中、医疗服务成本回收水平偏低的项目;二是优先选择能通过价格调整吸引外出患者回归救治的短板学科项目;三是优先选择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影响大的、价格偏低的手术、治疗项目和儿科(专指除前述项目以外的6岁以下儿童临床诊断、一般操作治疗及手术治疗)等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项目;四是优先选择综合类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能力服务等方面项目及其他急需调整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五是特色中医诊疗技术项目。对优选项目按规定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讨论、进行风险评估、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后,完善相关手续后予以公布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周密部署,强化协作配合,保障改革扎实有序推进,取得预期成效。
(二)明确部门分工。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组织实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下,通过调研、测算,合理确定调价项目并进行风险评估、征求意见、集体研究后实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卫生健康部门严格落实行业管理责任,督促公立医疗机构按时取消耗材加成,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主动配合改革,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调研、测算、风险评估、征求意见等工作,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财政部门配合完成相关工作,按规定落实医疗投入保障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和垄断行为。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通过报刊、网站、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预期目标,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四)加强医保支付衔接。认真评估测算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对基金支付的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原则上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标准不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调减。
(五)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主动适应改革、强化成本管理、科学核算成本,主动控制成本。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控医用耗材不合理使用、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施治,不因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影响医保基金可持续运转。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做到质价相符。
(六)加强医疗行业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对医疗行业综和监管和政策指导,充分应用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等手段,督促公立医疗机构适应改革,主动转型升级,通过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疗服务效率,实现高质量发展。指导公立医疗机构优化医用耗材配备、优化使用管理方式等降低成本,改革完善内部分配机制,实现良性平稳运行。
(七)建立价格监测机制。推进建立信息化、智能化的医药价格监测机制,通过推动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平台数据对接,监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服务量、收入分配、以及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价格等相关信息,监测评估改革运行情况。
(八)查处价格违法。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医疗器械领域价格监管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和垄断行为,适时组织开展提醒告诫,敦促行业价格行为,推动诚信体系建设。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
毕节市医疗保障局 毕节市卫生健康局
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毕节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