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经办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估工作,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3号)、《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医保办发〔2024〕33号)等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细化制定了《吉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和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统筹地区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拟定年度执行计划。
二、医药机构按规定提出定点申请,且符合《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2号)第五条和第六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3号)第五条规定的,医保经办机构应按年度执行计划及时受理,也可通过资料审查、函询相关部门等形式对医药机构申报材料和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三、《评估标准》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和评估标准共四部分内容。其中申请材料审查标准是指对医药机构满足定点基本条件与否进行判断,评估标准是指对医药机构所具备的条件进行程度或量化判断。
四、医保经办机构应成立专门的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开展审查,全部合格后再根据评估标准对申请机构进行评估,按项分别打分。审查任何一项不合格、不符合统筹地区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或医药机构存在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审查结果均为不合格,不再进行评估。
五、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医保经办机构在年度执行计划内打分排序择优确定合格对象。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