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于2019年12月13日下发《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22号),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于2019年12月13日和17日分别下发《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浙江省)中选品种购销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浙药采药品[2019]72号)、《关于做好联盟地区(浙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网上采购工作的通知》(浙药采药品[2019]73号),就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以下简称试点扩围)工作作了详细部署。各地、各相关医疗机构收到方案、通知后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开展落实,总体情况良好。下一步,请严格按照上述方案、通知要求进一步抓好落实。
一、尽早完成购销协议签订工作。到12月18日止,大部分医疗机构已经完成购销协议签订工作,未完成的医疗机构请抓紧完成。相关医疗机构完成购销协议签订后,及时把情况上报区、县(市)医保局(分局);区、县(市)医保局即日起每天(包括双休日)17点前将有关情况报绍兴市医保局,直至本地相关医疗机构全部完成购销协议签订工作;市级公立医院直接报绍兴市医保局。联系人杨顺丽,电话:89115871,18208794997。
二、各区、县(市)医保局(分局)要牵头做好中选药品购销协议签订、医保基金预付、总额预算管理、采购、配送、使用、回款等各环节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各区、县(市)医保局(分局),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强化对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宣传和解读,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密切监测试点扩围工作执行情况,对推进中出现的问题,要迅速反应,及时解决,有效防范各种风险,确保试点扩围工作平稳实施。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