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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实施阶段性减征缓缴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6 信息来源:查看

自治区本级各参保企业:

为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0〕2号)精神,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内税办发〔2020〕15号)要求,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征工作,支持自治区本级参保企业复工复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规定

(一)减征政策。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自治区本级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政策。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参保企业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退休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减征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缓缴政策。因受疫情影响,享受减征政策后仍无力缴费的参保企业,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申请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经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并抄送税务部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职工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个人账户待补缴费后补划。企业应在缓缴期满次月,一次性足额补缴缓缴的医疗保险费。

二、业务办理

(一)参保企业应依据《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按月缴纳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需办理任何减征手续,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征政策。

(二)2月份已办理全额缴费的参保企业,原则上在办理3月份缴费时按政策抵顶2月份减征部分;2月份未缴费的参保企业,按照减征政策补缴。选择2月份减征退费的参保企业,由医保部门受理。

(三)办理缓缴备案的参保企业,一次性补缴减征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时,按照减征缓缴政策办理。未申请缓缴备案的欠费企业,补缴减征期欠费时按相关政策办理,不享受缓缴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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