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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期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办理等相关问题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12/04 信息来源:查看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3号)有关精神,我市对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异地安置、待遇享受方面提供了一些特殊政策。但目前疫情防控已进入长效机制,各企业已复工复产、医保(社保)经办机构已全部正常办理业务,已不存在因为疫情无法办理业务的情况。据此将有关工作调整如下:

一、“参保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中断医疗保险关系的,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补缴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补支,且视为连续缴费”的相关业务暂时停止办理。

恢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前中断医疗保险关系三个月以上设置180天等待期的规则。

二、异地就医备案不再因疫情原因将备案时间提前。

三、“疫情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的相关业务暂时停止办理。

四、“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补办补缴”的相关业务暂时停止办理。

五、符合1、2月延期缴费至3月的单位,须在2021年1月25日前(具体以税务部门明确的征期为准)缴纳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的欠费,延长缴费部分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到位的,将自2020年4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影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记录及待遇正常享受。

符合十大行业延期缴费至7月的单位,应按照《关于本市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要求,12月18日17时前在社保(医保)经办窗口完成医保费补缴;或在12月20日17时前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完成医保费补缴。凡未按时将延长缴费部分足额缴纳到位的,将自2020年8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影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记录以及待遇正常享受。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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