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中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按照《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鸡政规〔2017〕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的“随着经发展、职工个人收入增加、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的增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可作相应调整”的要求,我市每年10月至12月份核定下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从过去5 年运行情况看,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较当年测算的10%增长率有所下降,且受社会平均工资增减因素影响,近三年我市缴费基数增减波动幅度较大。经研究决定,对原缴费基数确定机制进行补充和完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定缴费基数
参照黑龙江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原则,提出如下确定方法:
1.确定增长率。从2018年起,按近三年统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工资确定平均增长率。
2.确定基准基数。以上年度统计部门发布的再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当年缴费基数标准,对当年度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3.调整差额。从2020年起,每年年初对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与预测的缴费基数差额进行调整。
二、2019年缴费基数的测算方法
1.以2016、2017、2018年发布的2015-2017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平均增长率9.3%作为2019年使用的增长率。以2018年统计部门发布的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54626元作为2019年使用的缴费基数标准。
2.2019年度缴费基数测算公式
2019年度缴费基数=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1+增长率)
即:2019年度缴费基数=54626×(1+9.3%)=59706元
从2020年起,确定缴费基数时要同时考虑上年度执行的基数与统计部门发布的实际社平工资的差额因素,再进行调整。
三、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人社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基本征缴工作顺利开展和各项医疗保险待遇的兑现。
2.三县(市)可参照此通知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鸡西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