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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7 信息来源:查看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法〔2017〕144号)要求,现就加强互联网药品交易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监管制度,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规范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同时,应按属地原则将平台网站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监督平台企业落实入驻审查、产品检查、交易数据保存、配合检查等义务和责任,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有互联网药品经营行为的企业列入重点检查对象,以互联网监测和投诉举报信息为重点线索,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查处利用互联网非法售药以及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投诉举报处理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广泛利用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加大网购药品安全等问题的警示宣传,引导公众正确消费;畅通网络、电话等投诉举报渠道,对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回复举报人。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探索建立互联网药品违法犯罪线索排查、违法认定、证据固定、依法查处的有效机制,继续加大对利用互联网非法制售药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公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

五、督促监管责任落实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各地互联网药品交易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公开监督结果。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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