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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用药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2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用药管理,合理确定用药范围,保障参保患者切身利益,根据《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的通知》和《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版)》,我局结合实际,调整、完善了《青海省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用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相关政策。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与用药范围一一对应,专病专用。严格执行《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版)》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纳入用药范围的国家谈判药品,协议期满后自动剔除。符合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使用的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用药目录范围(按处方支付)。

  二、统一用药目录。全省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按现有政策统一执行本《目录》。今后根据国家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情况,及时调整《目录》,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严格落实,不得自行调整。

  三、确保落实落地。省医保经办服务中心、省医保信息中心及时更新维护信息系统,确保《目录》落实。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遵守医保服务协议,针对参保患者病情,严格执行《目录》,加强门诊长处方制度落实。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基金监管,强化《目录》药品使用情况监测。对不按规范诊断的医师、利用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待遇骗取医保基金的定点医药机构及工作人员、经办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参保人员,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1年9月20日起正式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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