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药监局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麻精药品实行定点生产,明确了申报程序、持有人变更、委托生产的相关规定,以及取消定点生产资质的情形。《征求意见稿》明确,麻精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库房与车间麻精药品原料药的交接制度,麻精药品的取样、留样、分样、退样管理制度,以及能反映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要求的批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5年。
《征求意见稿》提出麻精药品实行定点经营,明确了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的申请与批准程序,以及取消定点经营资质的情形,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进货管理、批发销售、零售销售分别作出规定。
在安全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麻精药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麻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麻精药品安全管理体系,配备符合规定的麻精药品生产、经营、储存的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及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麻精药品的安全生产、经营、储存,防止药品丢失或流入非法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