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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医保局调整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医疗费补助政策
发布时间:2020/12/23 信息来源:查看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患有慢性和特殊疾病参保职工的门诊医疗需求,近日,酒泉市医保局在深入调研,并充分征求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医疗费补助政策进行了调整优化。

一是扩大病种范围。依据近年来酒泉市参保职工门诊慢特病疾病谱特点,科学严谨确定病种范围,将职工门诊慢特病病种由原来的38种扩大为四大类50种。特别是将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伴并发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椎间盘突出、颈椎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心病、糖尿病伴并发症、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等门诊常见疾病纳入病种范围,并对患有多个疾病的参保职工进行累加保障,使我市参保职工享有更高质量的医疗待遇。

二是提高待遇标准。将与门诊慢特病病种相符药品、医用材料、检查复查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延长门诊慢特病开药量限制,取消年度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切实解决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人员“看病贵”“开药难”“多次跑”等痛点、堵点问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在相应确定的病种年度补助限额内按照一定比例计算报销。其中:尿毒症透析治疗(肾衰竭透析治疗)报销比例为90%,其它病种报销比例为80%,超过年度限额医保基金不予报销。经鉴定患有两个及以上规定病种的参保职工,在单一病种年度最高限额的基础上,对I、Ⅱ类疾病年度限额增加2000元;对Ⅲ、Ⅳ类疾病年度限额增加1000元。

三是简化经办程序。认真落实“放管服”要求,将职工门诊慢特病由每年定期申报改为随报随备。参保职工在酒泉市域内申报慢特病医疗费补助时,由本人自主选择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依据相应病种诊断标准进行审核后,统一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对申报材料坚持“非必需、不提供,能网办、不见面”的原则,取消了各类非必须的门诊确认材料,最大程度简化申报程序,方便参保职工申报办理。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参保人员在申请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补助过程中,凡存在伪造病历、弄虚作假、倒卖药品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门诊慢特病待遇,三年内不得申报,已享受待遇的追回补助资金。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存在串通患者、虚开发票、串换药品、医疗文书缺失、修改病历、推诿病人等违规行为,按照服务协议和医保医师协议给予相应处理。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规办理门诊慢特病待遇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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