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托设区市承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卫监督〔2017〕1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要求,原本由省卫生计生委承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批将委托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为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6日起,省卫生计生委不再接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由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审批(许可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2017年1月15日前,省卫生计生委已接收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仍由省卫生计生委完成审批。
二、各设区市要根据《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苏卫监督〔2010〕10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完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有关程序和要求。
三、江苏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编号格式分别为(苏)卫消证字(年份)第 (行政区划代码—XXXX)号(区划代码见附件2)。许可证加盖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印章使用管理要求另行通知。
四、今后,凡获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在申请许可延续、变更许可事项以及补办、注销许可证的,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见附件1),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相关事项。卫生许可证号格式统一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五、省卫生监督所、各设区市要加强对从事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批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升人员的政策水平、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确保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工作顺利开展。
六、各设区市要加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执法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七、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应及时公布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企业名录,方便公众查询。并于每周一前将上一周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信息上报省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许可信息汇总表样式见附件3)。
八、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90号)要求,加强辖区内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做好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工作。
九、省卫生计生委将定期对各设区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并通报,对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审批的,予以批评,限期整改。
具体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可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反馈。
附件:1.江苏省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样式)
2.江苏省行政区划代码
3.江苏省市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信息汇总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月10日
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省疾控中心。
附件:
1.江苏省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样式)、2.江苏省行政区划代码、3.江苏省市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信息汇总表.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