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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08 信息来源:查看
 近日,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卫生计生委、司法厅联合制定的《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实施。根据管理办法,在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应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医患双方对选择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协商不一致或者双方都要求随机选择的,应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随机选择,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选择不受地域限制。

  管理办法规定,省、设区市的医学会和具有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公布,这两个部门对医疗损害鉴定的专家库实行动态监管,适时调整。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委托鉴定事项和材料进行审查。对于医方或者患方单方面委托的,或者委托人未按要求提供鉴定材料,或者提供的鉴定材料未经医患双方确认或者法院质证确认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应当召开鉴定听证会,听取医患双方陈述。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涉及死亡原因、伤残评定的,应有法医参与。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情况复杂可以延长鉴定时间。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适时开展专项评查,建立鉴定机构、鉴定人及专家诚信档案,将医疗损害鉴定中违规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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