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各缴费单位:
根据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锡林郭勒盟中心支行《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盟级统收统支的通知》(锡医保发〔2019〕101号)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各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月申报缴纳。
在税务部门征缴方式未做调整前,仍沿用现行模式,各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按月申报缴纳或迟延缴纳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进行罚款。
未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其职工将因单位或个人欠费无法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医药费报支,所产生的后果由缴费单位全部承担。
同时,各地区医疗保障和税务部门要切实做好征缴费用上缴工作。
特此通知
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