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局,市医保中心、市管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庆阳市DRG付费结算及经办管理办法(2025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庆阳市财政局
庆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8日
庆阳市DRG付费结算及经办管理办法
(2025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持续做好按病种付费经办管理工作,根据省医保局《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付费2.0版分组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全省按病组(DRG)付费2.0版分组方案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支付的部分,实行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在总额预算下按疾病诊断分组(DRG)付费结算(以下简称DRG付费)。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项目付费。
第三条 住院时间2天(含)以内或60天(含)以上以及按床日付费的病例暂不纳入DRG付费管理范围。日间手术、日间诊疗(含日间放化疗、中医日间诊疗)适时纳入DRG付费管理范围。
第四条 全市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费用纳入就医地DRG/DIP付费管理,执行我市医保政策规定。
省内参保人员在我市就医后,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时纳入DRG付费管理,参保人员按参保地医保政策享受待遇。
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费用适时纳入DRG付费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DRG付费医疗机构和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全市有住院业务符合纳入DRG付费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均应纳入DRG付费管理范围。
第二章 总额预算
第六条 DRG付费实行总额预算管理。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确定年度全市住院(含省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预算额度(以下简称DRG总额预算)。
省外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费用在未纳入DRG付费管理前,产生的由基本医保支付部分费用,从DRG总额预算外资金中予以列支。
第七条 根据当年基金收入、上年度医疗费用金额、医保基金支出金额、就医人口分布流动、参保人数及增长预期等因素,确定DRG总额指标控制。
1. 当年预测住院人次=当年参保人数×(上年度住院率+前三年住院人次的平均增长率)
2. 各DRG预测例数=当年预测住院人次×(上年各DRG例数÷上年住院总人次)
3. 预测总权重=∑(某DRG预测例数×该DRG权重)
4. 预测住院总费用=预测住院人次×上年度住院次均费用×(1+前三年住院次均费用增长率)
第八条 DRG总额预算实行单独预算管理,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进行核算编制。
第九条 每年3月底前,市医保中心应公布当年DRG总额预算情况。
第十条 DRG总额预算包括DRG总额预算可使用资金和风险金。
风险金=DRG总额预算×10%
DRG总额预算可使用资金=DRG总额预算-风险金
风险金按照DRG总额预算的10%确定,用于支付特例单议病例、历史空组病例、新增病组病例、医疗机构新项目新技术应用、超支分担及医保部门明确的其他情况等费用。风险金不足时,按以上顺序支付,用完为止。风险金有结余、可使用资金不足时,可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DRG总额预算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遇有重大改革事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医保政策调整、住院人次变化较大等情况发生时,年终清算时可根据年度基金收支执行情况,经市医保局测算,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协商后,可对当年DRG预算总额进行适当调整,调整资金直接记入可使用资金或风险金。
第三章 核心要素管理
第十二条 分组方案和权重。执行全省统一的分组方案和权重,并根据全省分组方案的更新适时调整。以全省统一权重为基准,确定全市DRG预测总权重。
第十三条 费率。即分配到每一权重上的可能消耗的住院费用,具体分为基础费率、结算费率、清算费率。基础费率可作为结算费率在月度结算时使用。清算费率仅在年终清算时使用,根据总额预算结余情况和年终清算情况确定具体清算费率。
当年DRG基础费率=预测住院总费用÷预测总权重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调整系数。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功能定位、医疗水平、专科特色、病组结构、CMI等因素,合理设置医疗机构调整系数。
医疗机构调整系数=本级别医疗机构DRG平均权重费用÷全市平均权重费用
第十五条 付费标准。病组的付费标准通过费率乘以权重、医疗机构调整系数计算。
DRG病组支付标准=费率×权重×医疗机构调整系数(含支持倾斜系数)
第四章 医保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支持妇幼医院发展。妇幼医院调整系数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予以适当增加,在当年DRG核心要素公布时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支持专科医院发展。对因治疗病种单一导致结付率偏低的医疗机构,年终清算时视DRG总额预算情况予以倾斜支持。
第十八条 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对中医优势病种实行按疗效价值付费,支付政策按照相关文件执行。综合医院可在中医科中确定2个病组,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医保局申报,审核通过后,年终清算时根据风险金结余情况给予倾斜支持。
建立以中医治疗率为核心指标的中医支持政策。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占比、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中中医药治疗费用占比均达到75%及以上的中医综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每年12月底前向市医保局申报,审核通过后,年终清算时在同级别医疗机构调整系数基础上予以适当增加。
中医药治疗费用包括中医药适宜技术、中医非药物疗法、中医辨证论治、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中药制剂等费用。
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的中医药治疗费用占比=∑(某个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的中医药治疗费用÷该患者住院总费用)×100%
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占比=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当年所有出院患者总人次×100%
第十九条 支持国家重点专科建设。医疗机构可在国家重点各专科中遴选确定2个病组,每年12月底前向市医保局申报,审核通过后,年终清算时根据风险金结余情况给予倾斜支持。
第二十条 支持新药耗、新技术、新项目等创新产品应用。医疗机构开展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相关规定、在市内首次施行的创新产品,开展前2个月向市医保局申报,审核通过后,可以纳入已有分组的,纳入已有分组;不能纳入已有分组的,纳入特例单议范围,实行按项目付费。
创新产品入院使用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医保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不影响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次均费用、药占比、耗占比等指标。
第五章 病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同落实分级诊疗,在全省统一DRG基层首诊病组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我市DRG基层首诊病组。
第二十二条 设置目标总控组,对部分高频次、低权重、轻症的病组实行目标总控管理,设定目标总控组总权重控制量。
设置重点监控组,对与目标总控组相关的合并症、高权重等病组进行重点监控。
第二十三条 DRG稳定病组指分组中病例数较大且变异系数较小的病组。稳定组病例分为高倍率病例、低倍率病例、正常倍率病例。
1. 高倍率病例:正常入组,医疗总费用高于DRG支付标准规定倍数的病例。倍数按照以下三个区间划分确定:权重≤2的病组、且医疗总费用高于DRG支付标准2.5倍的病例;2<权重≤5的病组、且医疗总费用高于DRG支付标准2.2倍的病例;权重>5的病组、且医疗总费用高于DRG支付标准2倍的病例。
2. 低倍率病例:正常入组,医疗总费用低于DRG支付标准50%及以下的入组病例。
3. 正常倍率病例:不属于高倍率和低倍率的正常入组病例。
第二十四条 DRG歧义组(QY组)指由于主诊断与主手术不匹配,导致无法进入某个DRG组的病例,可在多处MDC中出现,分别以BQY、CQY、DQY等编码表示。
第二十五条 DRG历史空组指DRG分组方案未覆盖的病组。
第二十六条 DRG未入组(0000组)指因疾病诊断、手术、操作编码不规范等原因未能正常入组。
第六章 特例单议
第二十七条 对因住院时间长、使用新药耗新技术、复杂危重症、多学科联合诊疗、院内转科等因素,导致医疗总费用达到规定高倍率的病例,同时行双侧手术且医疗总费用高于DRG支付标准1.5倍的病例,或非医疗机构原因未入组、历史空组以及医保部门明确的其他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提出特例单议申请。
第二十八条 特例单议申报、组织、评审等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含异地就医住院),按月或按季采取智能评审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市医保局指导市、县(区)医保中心开展特例单议工作。市、县(区)医保中心受理辖区内医疗机构特例单议申报、组织评审、确定评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DRG特例单议申报数量不超过本院DRG结算病例的5%,院内转科或历史空组的病例不占比例指标。
第三十条 建立评审专家库。市、县(区)医保中心按照县(区)或医疗机构交叉评审的原则,可从全市DRG数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例单议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每个病例参与评审的专家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人,评审专家不参与本医疗机构的评审。
如以第三方购买服务方式评审,则由全市统一组织。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的病例,特例单议评审不通过。
1. 超出规定申报时限的病例;
2. 申报病例审核扣减不合规费用后,达不到高倍标准的病例;
3. 因历史空组、非医疗机构原因未入组申报后,审核发现违规费用超过500元而医疗费总额不足1万元,或医疗费总额大于1万元而违规费用超过医疗费总额5%的病例;
4. 出院诊断或手术操作的编码错误导致入组错误的病例;
5. 主要诊断与主要操作之间存在漏填或不符的病例;
6. 出院诊断与病情描述不相符,或出现未消耗医疗资源的其他诊断影响入组的病例;
7. 申报资料不全导致无法做出评估结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病例;
8. 医保部门明确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评审结果运用。
1. 评审通过且不存在不合理费用的病例,按项目进行补差付费。
2. 评审通过但存在不合理费用的病例,扣减不合理费用后,剩余部分按项目进行补差付费。
3. 评审中发现的不合理费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医保中心对医疗机构特例单议申请数量、审核通过数量、特例单议病例数量占比、违规扣减情况等,应向医疗机构公布。
第七章 结算和拨付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医保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费率、医疗机构调整系数等核心要素和重点学科支持系数、基层首诊病组、目标总控组(目标总控权重)、重点监控组等相关指标。公布前暂按上年相关指标执行,年终按当年指标清算。
省内异地就医住院病例执行全省统一分组方案、权重和我市统一费率、医疗机构调整系数及相关配套政策。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制度。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每年1月上旬自愿向所属医保中心申请。市、县(区)医保中心审核后,按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住院医保月平均结算额确定其预付金额度,2月底前拨付预付金,12月底前收回。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年初预算、按比例日拨付、月度结算、年终清算”的方式进行医疗费用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按月实行DRG结算,市、县(区)医保中心按照定点医疗机构DRG应支付总额的95%予以拨付,5%作为预留考核金。
定点医疗机构DRG月度拨付金额=定点医疗机构DRG月度结算基金应支付金额×95%
第三十七条 DRG付费医疗机构应在结算之日起7日内通过4101A接口,将医保结算清单上传至省医保信息平台,期间可多次撤回修改重传,超时上传的数据不予结算。通过4105接口查询数据上传情况,未上传成功的及时上传。通过3607接口查询质控结果,对反馈的质控问题整改后重新上传。结算数据固化后,医疗机构不得撤销、更改或重复上传数据。通过3605接口查询分组结果,完成分组结果的核对,对需要调整分组的,须提交并上传相关调整佐证资料,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进行调整。
市、县(区)医保中心次月10日前完成病例分组、结算结果确认工作。县(区)医保中心完成辖区内医疗机构结算结果终审确认后,依据“医保结算清单”分别按居民和职工医疗保险汇总,经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次月15日前上报市医保中心复核后支付。
第三十八条 不同病例月度结算基金支付金额计算如下:
1. 正常倍率病例支付金额=费率×病组权重×调整系数-其他保险补偿部分-患者个人负担部分
其他保险补偿部分:职工医保为补充医保、医疗救助直接结算补偿部分;居民医保为大病保险补偿部分、医疗救助直接结算补偿部分。
患者个人负担部分:个人自费、自负、超限价及起付线部分。
单个病例DRG基金支付额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以零计算。
2. 基层首诊病例支付金额=费率×基层首诊病组权重×调整系数-其他保险补偿部分-患者个人负担部分
3. 高倍率病例支付金额=费率×病组权重×调整系数×[1+ 该病例医疗总费用/(该病组权重×调整系数×费率)-高倍倍率)×0.7]-其他保险补偿部分-患者个人负担部分
4. 低倍率病例支付金额=该病例医疗总费用-其他保险补偿部分-患者个人负担部分
5. 歧义组、历史空组病例支付金额=(该病例医疗总费用-其他保险补偿部分-患者个人负担部分)×80%
歧义组、历史空组病例可提出特病单议,按月或按季度进行清算。
6. 未入组(因医疗机构诊断、手术或操作编码不规范导致)的病例,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九条 市医保局对月度支付情况统计分析,建立DRG总额预算基金支出预警机制,分险种科学设置基金支出预警阈值,发现当年基金总额预算执行有风险时,动态调整相关指标。
第八章 年度清算
第四十条 清算工作应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清算范围为清算年度1月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DRG结算病例医疗费用。
第四十一条 坚持预算管理、客观公正、上下协同、分级经办原则,分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开展年终清算工作。
市医保中心根据年度确定的DRG总额预算指标、费用拨付以及指标调整和当年特殊情况,制定清算方案,经市医保局审定后,由市、县(区)医保中心分级组织清算。年度清算启动前,应完成特例单议病例处理及结算工作。
第四十二条 DRG年度清算基金支出金额低于DRG总额预算可使用资金时,结算费率作为清算费率使用,且DRG总额预算可使用资金结余部分按比例留用医疗机构。
第四十三条 DRG年度清算基金支出金额超过DRG预算总额可使用资金但不超过DRG总额预算时,结算费率作为清算费率使用,医疗机构不享受DRG总额预算可使用资金“结余留用”政策。
第四十四条 DRG年度清算基金支出金额超出DRG总额预算时,按照DRG总额预算和当年实际发生总权重等情况重新确定清算费率,并依据清算费率计算病例支付金额及结余共享金额。清算费率仅在年终清算时使用,不再考虑因清算费率变化带来的高低倍数据变化。
第四十五条 月度预留医疗机构的5%考核金,根据考核结果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清算办法及流程。
1. 确定目标总控DRG组病例权重
目标总控组实际发生权重超出年度目标权重控制总量时,根据实际发生人次重新修正相应目标总控DRG组权重。
目标总控DRG组修正权重=目标总控组中相应DRG组权重控制总量÷实际发生住院人次
2. 确定清算总权重
年度DRG清算总权重=∑(某DRG清算例数×该DRG权重)
即正常纳入年度DRG清算的所有病例权重之和,目标总控组按修正后权重计算。
3. 确定清算费率
年度清算费率=(DRG总额预算可使用资金+风险金结余资金)÷年度DRG清算总权重
4. 确定医疗机构清算应支付金额
按照年度清算费率和修正后的目标总控DRG组权重,在不改变病例分组和高低倍的情况下,对清算病例进行重新结算,得到各病例DRG应支付金额(含病例结余共享金额)。
5. 核算医疗机构实际支付金额
清算基金实际支付金额=各病例DRG应支付金额-病例结余共享金额-医疗机构按月度已拨金额+特例单议病例追加金额+特殊情况处理追加(核减)金额+超支分担补偿金额+历史空组新增病组增加金额
第九章 结余留用与超支分担
第四十七条 为避免医疗机构过度缩减必要的医疗服务,或者低指征入院,月度结算时实行单个病例“结余留用、分段核算”约束机制,结余部分分段核算基金支付金额。结余共享部分资金计入DRG总额预算可使用资金。
医疗机构内部,病例DRG应支付金额和按项目付费金额比较,DRG应支付金额大于按项目付费的金额视为该病例结余金额。病例结余金额在按项目付费金额10%以内(含10%)的,按照DRG应支付金额拨付;病例结余金额在按项目付费金额10%至20%(含20%)的,按照按项目付费金额110%比例加区段结余金额80%比例拨付;病例结余金额在按项目付费金额20%至30%(含30%)的,按项目付费金额120%比例加区段结余金额60%比例拨付;病例结余金额在按项目付费金额30%至40%(含40%)区间的,按照按项目付费金额130%比例加区段结余金额40%比例拨付;病例结余金额在按项目付费40%至50%(含50%)的,按照按项目付费金额140%比例加区段结余金额20%比例拨付;病例结余金额在按项目付费金额50%(不含50%)以上的,区段结余金额医保基金不予拨付,按项目付费金额150%比例拨付。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X=(按DRG应支付金额-按项目付费金额)÷按项目付费金额×100%
X≤10%:拨付金额=DRG应支付金额
10%:拨付金额=按项目付费金额×110%+(DRG应支付金额-按项目付费金额×110%)×80%
20%:拨付金额=按项目付费金额×120%+(DRG应支付金额-按项目付费金额×120%)×60%
30%:拨付金额=按项目付费金额×130%+(DRG应支付金额-按项目付费金额×130%)×40%
40%:拨付金额=按项目付费金额×140%+( DRG应支付金额-按项目付费金额×140%)×20%
50%:拨付金额=按项目付费金额×150%
第四十八条 全市DRG年度清算基金支出金额低于DRG总额预算可使用资金的结余部分,实行“总额预算可使用资金结余留用”激励机制。结余金额在总额预算可使用资金5%(含5%)以内的,结余部分全部按各医疗机构清算金额占全市DRG年度清算基金支出金额的比例分配留用各医疗机构;结余金额在总额预算可使用资金5%至20%(含20%)的,结余部分的50%按各医疗机构清算金额占全市DRG年度清单基金支出金额的比例分配留用各医疗机构;结余金额在总额预算可使用资金20%以上,结余部分的40%按各医疗机构清算金额占全市DRG年度清单基金支出金额的比例分配留用各医疗机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不享受总额预算可使用资金结余留用政策。
结余金额比例:Y=(DRG总额预算可使用资金-DRG年度清算基金支出金额)÷DRG总额预算可使用资金×100%
Y≤5%:拨付金额=(DRG付费总额预算可使用资金-DRG年度清算基金支出金额)×医疗机构清算金额占比
5:拨付金额=(DRG付费总额预算可使用资金-DRG年度清算基金支出金额)×50%×医疗机构清算金额占比
20%≤Y:拨付金额=(DRG付费总额预算可使用资金-DRG年度清算基金支出金额)×40%×医疗机构清算金额占比
第四十九条 全市DRG年度清算基金支出金额低于DRG总额预算可使用资金,且医疗机构结付率普遍偏低或偏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DRG总额预算可使用资金“结余留用”基金分担比例。
第五十条 为不影响救治患者,防止出现推诿病人,年终清算时,对按项目付费金额较DRG实际应支付金额超支50%以上且达不到特例单议条件的病例,视DRG总额预算结余情况,医保基金给予合理分担。
第五十一条 年终清算完成后,医疗机构职工、居民DRG清算实际支付金额较按项目付费金额比例超过105%以上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已经多支付的基金予以扣减。对职工或居民DRG清算实际支付金额较按项目付费金额比例过低的医疗机构视情况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章 经办管理
第五十二条 将DRG付费纳入协议管理范围,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医共体牵头单位)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议内容应包括:明确是否为DRG付费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病案首页、医保结算清单填报和上传等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定点医疗机构病案编码人员的相关职责及管理内容;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结算办法、时限及付费标准;DRG付费结算适用范围、费用审核、结算方法及流程;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应用DRG付费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对DRG分组及付费标准的协商谈判程序;明确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应尽职责及义务等。
第五十三条 市、县(区)医保中心依据协议内容进行考核,结合DRG付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结果,兑现考核预留金并决定是否续签协议。
第五十四条 在DRG总额预算、核心要素、支付标准等制定过程中,建立并完善医保协商谈判机制。
协商谈判应坚持兼顾各类医疗机构利益的原则,各类医疗机构都可派代表参加,通过充分讨论和磋商,最终达成统一的意见。
第五十五条 建立DRG付费争议处理机制。争议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合理、多方参与、及时处理”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医保服务协议,解决医疗机构提出的极值病例、特例单议等问题。
第五十六条 建立面向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保医疗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收集和反馈机制,为优化政策、完善分组、规范管理等提供依据和支撑。加强与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的沟通协作。
第五十七条 建立医保数据工作组。数据工作组负责医保数据的审核分析、定期公开和医疗机构的意见收集,定期分析医保基金收支情况、预算执行情况、DRG运行、结算清算进度等,按月向医疗机构公布数据。
第五十八条 市、县(区)医保中心负责DRG协议签订、日常监管等工作;负责和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基金结算与支付,核对结算数据,生成拨付单,完成基金拨付。负责数据统计,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十九条 市、县(区)医保中心督促医疗机构对医保基础信息包括“三个目录”(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诊断、手术编码等进行更新和维护;负责组织培训临床医师正确选择主要诊断和主要手术,提升病案数据的准确性;负责DRG住院费用的日常审核监管,重点对诊断和分组结果进行审核,发现疑点问题,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果。会同医保局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医疗费用控制机制,完善落实协商谈判机制和奖惩机制。
第六十条 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采集、传输和使用医保数据,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保障数据总体安全可控。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政策和标准,强化网络安全技术防护能力,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强化数据安全审批,做好分级分类管理和重要数据保护,做好数据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一章 考核监管
第六十一条 坚持落实基础标准与规范管理的原则,对病案数据上传质量差、病案质量控制欠佳、分解住院、分解收费、减少服务、高编诊断、低指征入院、推诿患者等违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对DRG组住院人次、总权重、医保基金支出等变化,实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控,发现增长幅度超出合理区间时,对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市、县(区)医保局定期研究分析DRG运行情况,会同医保中心加强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市、县(区)医保中心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月度结算,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督促整改。医疗机构要加强学习培训,及时分析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持续规范诊疗行为。
第六十三条 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协议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医保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及《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考核监管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庆阳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遇政策重大调整或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和另行通知。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原《庆阳市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庆医保发〔2023〕41号)、《庆阳市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庆医保发〔2024〕68号)和《庆阳市按病组(DRG)付费特例单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庆医保发〔2024〕90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