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申请人:杭州永川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负责人:
许可决定书编号:浙药监许予字20244008435号
你(单位)于 2024年12月05日提出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行政许可(受理号:械受20244037535)申请,经本局依法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许可。
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同意:生产范围由Ⅱ类:07-09-其他测量、分析设备,07-10-附件、耗材变更为Ⅱ类:07-02-呼吸功能及气体分析测定装置,07-09-其他测量、分析设备,07-10-附件、耗材;生产产品由脑电阻抗成像仪,脑部电阻抗断层成像仪,一次性使用脑电传感器变更为脑电阻抗成像仪,脑部电阻抗断层成像仪,一次性使用脑电传感器,胸部电阻抗断层成像仪。
2024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