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管理,规范医疗服务秩序,杜绝挂床住院违规行为,减轻医疗资源紧张状况,保障我市医保基金健康、安全运行。现结合六盘水实际,对《六盘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六十五条中“挂床住院”的认定作如下解释:
一、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仍正常上学、上班、出差或在家休养的。
二、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无实际住院床位或多人共用一个床位的。
三、参保人员入院超过24小时无规范的病历记录资料的(包括入院记录、首次病程录、长期医嘱及临时医嘱、24小时护理记录中的任意一项)。
四、参保人员住院期间连续72小时以上无医疗服务项目记录或费用产生的;连续3天以上无病程记录的。
五、现场核查时,未在院参保人数(含请假人员)超过该次核查病区的住院总人数占比: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20%及以上、二级医疗机构5%及以上、三级医疗机构3%及以上的,未在院参保人员全部确认为挂床住院病人。
六、参保人在一次住院期间,请假次数超过3次或请假天数超过住院总天数的1/4的。
七、以体检、购药为主要目的住院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挂床住院的行为。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挂床住院。将严格按照《六盘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各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广大医护人员加强学习,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规范住院行为,坚决杜绝挂床住院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