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内蒙古自治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内医保发〔20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内税发〔2020〕15号)精神,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设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内蒙古自治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内医保发〔20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内税发〔2020〕1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冠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二、主要内容
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原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变。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退休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一)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为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适用对象。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拨款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不纳入本次减征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不包含生育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征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个人账户中由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二)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包括单位代扣代缴医疗保险个人部分),可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经核准备案并抄送税务部门后,可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职工可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缓缴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时免收滞纳金。
三、经办服务
各级税务部门、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减征期间补退核算、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待遇支付工作。2020年2月、3月份已经核定缴费的单位,经核算后,将差额部分退回缴费单位,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四、基金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管理,适时跟踪基金支出、运行情况、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的中长期平衡。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