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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2 信息来源:查看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省药监局办公室《关于实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许可有关事宜

2024年1月1日起,申请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须符合《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申请变更注册地址、变更仓库地址、变更经营范围(增加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须符合《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2024年至2025年期间,对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但尚不符合《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六、七条等规定条件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至两个月期间,向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窗口申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具体申请流程详见附件1。对于已符合相关要求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正常开展换证工作。

请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同步做好政策法规宣贯工作,鼓励引导药品零售企业积极改善、提升经营条件。2026年1月1日起,我市辖区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均应符合《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六、七条等相关要求;届时对于仍不符合要求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理。

二、关于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有关事宜

严格按照省药监局办公室《关于实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执行。对于《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为市市场监管局、尚不符合《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细则》要求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至两个月期间,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申请流程详见附件2;市市场监管局结合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

联系人:药品监管科:0830-2592383;    行政审批科:0830-312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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