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卫办疾控函〔2019〕3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年度评估方案》(国卫办疾控函〔2019〕701号),各地要按照国家要求,结合《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2019版)》(国卫疾控函〔2019〕169号),针对防治措施落实、病人救治救助、监测评价、健康教育、能力建设与提高等方面开展自评自査,形成自评报告,并经本级政府审核后通过全国地方病防治综合管理系统逐级审核上报,要确保上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在此基础上,省级进行复评,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国家。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全省地方病防治专项攻坚行动年度评估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并做好全省的统计、核实、汇总、上报等工作。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19年9月9日
附件:
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年度评估方案
根据《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相关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为做好评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内容
(一)组织管理和部门履责情况。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方案》目标情況,在组织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和专业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进展情况。
(二)《方案》执行进展及效果评估。包括重点防控措施强化行动执行情况及效果;现症病人救治救助行动执行情况及效果;监测评价全覆盖行动执行情况及效果;群众防病意识提高行动执行情况及效果;防治能力提升行动执行情况及效果;科技防病突破行动执行情况及效果。
二、评估方法
(一)《方案》执行情况数据上报。在《方案》执行过程中,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地方病防治机构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全国地方病防治综合管理系统上报,适时更新。上报内容作为年度评估的参考依据,相关信息数据汇总分析由系统自动生成。
(二)县级、地市级自评。根据《方案》要求的工作内容,县级、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紧紧围绕所签订的政府目标责任书,针对防治措施落实、病人救治救助、监测评价、健康教育、能力建设与提高等方面开展自评自査,形成自评报告。地方病自评报告通过全国地方病防治综合管理系统逐级审核上报,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
(三)省级复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省级评估组,审阅县级和地市级自评报告,并依据自评数据查找问题,有针对性地对县级和地市级开展适度的复评工作。省级复评报告应对照政府目标责任书,明确体现《方案》执行进展及效果。地方病省级复评报告通过全国地方病防治综合管理系统上报,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
(四)国家级评估。针对各省份《方案》年度评估结果,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家级评估组,通过全国地方病防治综合管理系统对各省份评估数据进行审核和评价,针对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存在问题的省份,国家级评估组将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国家级评估组以省级评估结论为基础,作出同意、限时整改、不同意的结论。
三、时间安排
每年度的10月31日前,完成县级年度自评资料及自评报告的上报;11月15日前,完成地市级年度自评资料及自评报告的上报;11月30日前,省级完成省级评估资料的总结上报;12月31日前国家级完成对省级自评资料的复核确认工作,如需要现场复核评估,时间顺延。
四、组织实施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方案》年度评估工作。
(二)各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负责本省份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