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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07 信息来源:查看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有效解决药品零售企业处方来源问题,有效防控药品安全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可及。

  二、制定依据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方管理办法》、《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使用管理的意见》(闽药监药流〔2020〕3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制定印发。

  三、具体内容说明

  (一)销售处方药时必须经本店执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配、销售,如执业药师不能对处方进行审核时,应当停止销售处方药,并挂牌告知。

  依据: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项,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调配处方经过核对方可销售。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6号)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二)凭医疗机构开据的处方销售处方药,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其复印件。

  依据:1.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二项 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2.《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三)通过互联网+医疗服务途径与医疗机构对接获取的电子处方,零售企业要做好收集、审核、调配、核对和保存工作,以上各环节可采用电子签名或在信息系统内留痕的方式进行。

  依据:1.《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医师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四)对纳入医保特殊门诊病种疾病患者,可凭患者病历(或社会保障卡)上长期处方信息(单次处方用量4周及以上,12周内有效),销售部分用于控制、治疗特殊疾病(慢性疾病)的处方药,且单次不超过病历(或社会保障卡)上长期处方的用量,并建立患者购药信息。

  依据:1.《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使用管理的意见》(闽药监药流〔2020〕37号)第一点中“对于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持续用药及管理依从性好的慢性病,对评估后符合要求的慢性病患者,一次可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鼓励各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商医保部门探索出台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政策”,允许对纳入医保特殊门诊病种疾病患者,可试行凭患者病历(或社会保障卡)上长期处方信息(单次处方用量4周及以上,12周内有效),销售部分用于控制、治疗特殊疾病(慢性疾病)的处方药,为零售药店提供部分处方来源,方便慢病患者购药。2.参照《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省属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等项目价格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73号)第四点中“门诊特殊病种慢性病患者,在门诊就诊时医师可视病情适当延长门诊处方用量,一次可开具2个月的处方用量”,解决单次购药限量过低而导致慢病患者多次购药、多跑腿问题。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规定对“注射剂、中药饮片(药食两用中药饮片除外)、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药、抗焦虑药、抗躁狂药、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列入处方药目录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品种”等,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 4.根据《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报销待遇的通知》(莆医保基金〔2020〕103号)文件,当前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种类为:1.恶性肿瘤病门诊化疗和放疗、2.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3.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4.结核病规范治疗、5.再生障碍性贫血、6.慢性心功能衰竭、7.系统性红斑狼疮、8.高血压病、9.糖尿病、10.血友病、11.帕金森病、12.重症肌无力、13.肝硬化(失代偿期)、14.强直性脊柱炎、15.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16.重性精神病、17.癫痫病、18.支气管哮喘、19.冠心病、20.慢性肝炎(乙、丙、丁型)、21.类风湿性关节炎、22.慢性肾炎、23.甲状腺功能亢进、24.脑卒中及后遗症、25.心脏换瓣膜术后、26.血管支架植入术后、27.慢性阻塞性肺气肿、28.苯丙酮尿症、29.听力障碍(干预)、30.先天性心脏病、31.戈谢病。

  (五)处方和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应当保存5年备查。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百四十条 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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