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医保规〔2019〕9号)
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享受主体: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四、享受条件:
(一)参保人在无责任人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参保人承担部分责任的意外伤害;
(三)因他人违法行为导致参保人伤害的刑事或治安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或自伤害发生之日起满6个月案件未破获无法确定责任人的;
(四)其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
五、主要内容:
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支付。少年儿童、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90%的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3000元。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
六、负责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七、实施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八、办理流程: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医疗费用,申请待遇支付的,需填写《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核。
九、办理渠道:本市定点机构住院的住院参保人由医院联网并上传意外伤害信息。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意外伤害申请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定点医院应及时上网查询审核结果,并告知参保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其他情况的需到参保所属地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其指定部门办理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