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人民群众: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广大群众健康,特将全区“疫情”期间医保业务办事指南公布如下:
一、各项医疗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疫情”期间,我局将按月拨付医疗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2019年度医药费用需窗口手工报销的,可暂不办理报销手续。2020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新参保人员,可通过“支付宝”、“微信”“渝快办”等方式进行网上选档缴费。到市内三级医院和市外医院就医的通过电话备案。备案电话:44590799。
二、强化经办大厅防控措施
“疫情”期间,窗口工作人员将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同时,恳请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
三、推行“不见面”服务
请广大群众办理个人业务时,充分利用办公电话进行政策咨询和业务办理(业务电话见附件)。也可通过“重庆医保”微信公众号查询政策。
四、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我局对逾期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等业务将及时受理。用人单位或个人未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疫情期不计入参保业务办理时限,允许疫情结束后补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允许参保人逾期办理自 2020 年 1 月 21日之日起的参保登记、参保接续补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不足年限补缴等业务,参保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逾期办理新生儿参保登记、参保人停断保接续补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不足年限补缴等手续的,在疫情解除前,疫情防控期时间不计入新生儿出生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和参保人3个月内接续补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3 个月内不足年限补缴手续等办理时间的计算。参保人可在疫情解除后接续计算办理时限,并补办相关手续,按规定完成补办手续后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附件: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业务咨询电话
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2日
附件:
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业务咨询电话
|
序号
|
业务名称
|
咨询电话
|
备注
|
|
1
|
医疗保险参保
|
44590797
|
|
|
2
|
医疗保险待遇
|
44590799
|
|
|
3
|
稽核
|
44567560
|
|
|
4
|
医疗救助
|
816530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