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谈判及定点生产药品目录。
1.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国家或省以及跨区域省级联盟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
按照保基本、保临床的原则,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对通过(含视同通过,下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优先纳入采购范围。
2.医保谈判药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目录内药品。
3.定点生产药品。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的药品。
(二)直接挂网议价采购药品目录。
直接挂网采购药品。未纳入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谈判及定点生产的其它药品。
(三)备案采购药品目录。
临床必需、但未在平台挂网且无其他已挂网药品可替代,或平台上无企业挂网且属于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药品,以及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审批或紧急紧缺品种、其他原因导致采购困难且临床必需、临床使用量极少等类型的药品。
(四)其他药品目录。
1.短缺药品。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内的药品。
2.重大疫情防控等应急保障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