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盟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将大骨节病纳入门诊慢病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62号)要求,决定将大骨节病纳入锡林郭勒盟门诊慢性病,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将大骨节病纳入普通门诊慢性病管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患有大骨节病所需的门诊用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具体标准为:1.有明确大骨节病门诊或住院病历资料。2.不适宜手术治疗,需长期门诊服药。
二、办理流程
患者持社会保障卡、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门诊或住院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到属地经办机构申报,填报《慢性病审批表》。
经审核通过的城镇职工大骨节病患者,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上维护登记,享受慢性病待遇。
经审核通过的城乡居民大骨节病患者,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上维护登记,享受慢性病待遇。
三、待遇保障
将大骨节病门诊相关用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1000元,符合规定的费用统筹基金按75%比例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600元,符合规定的费用统筹基金按60%比例支付。
四、用药范围
硫酸氨基葡萄糖、碳酸钙
五、其他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确保药品供应,并配合做好医保报销工作。
门诊慢性病用药范围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病情诊治实际需求进行动态调整。政策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