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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转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07 信息来源:查看

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分局、各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转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医保明电〔2020〕2号)的精神,为解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以下简称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两个确保”和“省五个全部”的要求,现提出以下贯彻执行意见:

一、佛山市确认疑似和确诊的本市参保患者,其医疗费用按照粤医保明电〔2020〕2号执行特殊医保报销政策,即:在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诊疗中所使用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其发生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基础病、合并症、并发症、其它疾病中感染等费用),不设个人先自付比例,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由定点收治医疗机构予以先挂账,待医保结算系统完善后由各区社保部门与定点收治医疗机构予以医保结算。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同级卫健部门汇总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确认疑似但最终确定不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由医院分段予以结算,最终确定不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之日(含当日)前的费用,按特殊医保报销政策予以结算;最终确定不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之日后的费用,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我市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二、佛山市确认疑似和确诊的非本市参保患者,在佛山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医疗费用先由定点收治医疗机构挂账处理,待医保结算系统完善后,再按照特殊医保报销政策由各区社保部门与定点收治医疗机构结算。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同级卫健部门汇总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保障。跨省异地就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

三、确认疑似和确诊参保患者在市内初诊医疗机构和定点救治医院的门急诊、留观、住院所发生医疗费用均纳入。如在同一家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发生以上费用可合并计算。待医保结算系统完善后,再按照特殊医保报销政策由各区社保部门与收治医疗机构结算。

四、确认疑似和确诊的非参保患者,在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同级卫健部门汇总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保障。

五、请各区卫健、医保、社保、财政部门加强信息互通,每日共享确认疑似、确诊患者,非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等信息。从系统改造上线次日起,由市社保局汇总市内外参保人结算数据,按照附表要求,向市医保局报送数据。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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