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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简版 湖南“居民+职工”门诊慢特病待遇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11 信息来源:查看

门诊慢特病:是指诊断和治疗方案明确、病情稳定、门诊药品费用较高,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特殊疾病。

报销比例:符合享受居民/职工医保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条件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线;在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政策规定的药品费用限额内,居民按照70%、在职职工按照80%、退休职工按照85%的比例支付。

  患两种以上慢特病: 参保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种门诊慢特病待遇,经评审符合两种及以上门诊慢特病纳入标准的,可从中自主选择一个病种享受待遇,并在此病种基础上再增加不超过100元/月的医药费用限额。  慢特病与居民“两病”待遇:参保居民享受高血压病3级、糖尿病门诊慢特病待遇的,不叠加享受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  省内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的参保关系在省内正常转移接续时,慢特病门诊待遇享受资格实行互认。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自审批通过的下月起享受居民医保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支付额度一般实行按月管理,当季度未使用完的额度清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开具长期处方的,支付额度可以按季度管理。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暂停享受慢特病门诊待遇。

居民和职工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居民47个、职工43个)及医保支付标准详见下表1;

居民和职工门诊慢特病单列支付药品目录(居民和职工均为8个)详见下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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