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北京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欢迎来到泰茂医疗器械招标网

当前位置: 行业动态> 政策文件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我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3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根据《黔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黔南府办发〔2019〕27号)有关规定,我局拟定了《黔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大学生门诊医疗保障实施细则》、《黔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管理规定》、《黔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范(试行)》、《黔南州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规范》,经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实施,并就以下待遇作进一步明确,请一并做好贯彻执行。

一、按病种付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病种付费方式结算,遵照《关于印发<黔南州149个病种付费标准(2017版)>(试行)的通知》(黔南医改办发〔2017〕16号)和《关于印发<黔南州按病种限额付费管理标准>(重大疾病全省定价版)的通知》(黔南医改办发〔2017〕5号)文件标准执行,重性精神疾病遵照《关于印发<黔南州按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标准(2017版)>的通知》(黔南医改办发〔2017〕4号)文件标准执行。

二、不予支付事项

(一)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医药费用。

(二)服务项目类

1.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取暖(降温)费、电视、电话、空调、电炉(微波炉)、煤气、电冰箱等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2.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费、诊断建议书费等。

3.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上门服务费、自请特别护理费、家庭病床费、生活服务费、陪护费、护工费、输血互助金、储血费、门诊煎药费、中药加工费等。

4.其他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三)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如洁齿、色斑牙、黄黑牙、除皱、脱毛、雀斑、粉刺、平疣、痤疮、祛斑、疤痕、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穿耳、隆鼻、酒窝再造、单眼皮改双眼皮、厚唇变薄唇、丰唇、按摩、唇裂修补术后整形术、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等。

2.各种非功能型整容、矫正矫形等非疾病医疗项目。如验光配镜、装配义眼、隆乳、脂肪抽吸、变性、矫治口吃、斜视、“O”形腿、“X”形腿、屈光不正、视力矫正、镶牙、牙正畸、假牙、正颌、牙列不整矫治、牙缺损、种植牙、烤磁牙、鼻畸形矫正、包皮过长、副乳等。

3.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检查等诊疗项目。

4.各种预防、保健性(除围产期保健、传染病防控检查外)体检项目,如疾病普查普治、婚前体检、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

5.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营养咨询、疾病咨询)、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各种鉴定(司法鉴定、伤残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亲子鉴定)、健康指导等项目。

(四)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眼、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残疾车)、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器具。

3.各种家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4.物价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五)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以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等。

2.除肝、肾、肺、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造血干细胞(骨髓、脐血)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术费用。

3.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5.各种不育(孕)症、人工受孕、试管胚胎培植及植入、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6.各地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六)其他情形

1.因打架、斗殴、吸毒、偷盗、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酗酒、自残、自杀等行为(精神疾病除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境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4.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和未取得收费项目许可的诊疗项目。

5.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职业病、工伤、意外伤害等应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三、我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根据病情需要做器官移植(含器官捐献)手术者,在手术治疗过程中发生的符合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三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内按规定结算。

四、60岁以上老年人为满足咀嚼功能需要的镶牙(铸造可摘局部义齿)费用按照州级140原/颗、县级110元/颗、乡级88元/颗标准,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假肢和助听器的配置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最高支付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800元,15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置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24日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140722号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3)第00464号网络备案:京ICP备12039121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5750号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B座7层 www.ylqxzb.com ©2017-2025 泰茂股份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