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各委属委管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以下简称《国家重点监控目录》)要求,为加强对不合理使用药品的干预和跟踪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省卫生健康委在《国家重点监控目录》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认真研究论证,形成了第一批甘肃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见附件1)。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制定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第一批甘肃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基础上,增加本机构的重点监控药品品种,于10月30日前制定形成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将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以政务公开、院务公开、官方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省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报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备案,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备案管理的具体要求由辖区所在地市州卫生健康委确定。我委将根据国家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对省级重点监控药品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二、加强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内药品临床应用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本机构重点监控目录内药品临床应用的全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医师处方行为,对纳入目录中的药品已有相关用药指南或指导原则的,要严格按照指南或原则执行;对没有相关指南或指导原则的,各医疗机构自行组织相关专家制订用药指南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临床应用的条件和原则。对纳入重点监控目录中的全部药品开展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处方点评结果的公示、反馈及利用。对用药不合理问题突出的品种,采取排名通报、限期整改、清除出本机构药品供应目录等措施,保证合理用药。
三、加强目录外药品的处方管理
各医疗机构对未纳入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的化药和生物制品,医师要严格落实《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证、疾病诊疗规范指南和相应处方权限,合理选择药品品种、给药途径和给药剂量并开具处方。对于中药,中医类别医师应当按照《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开具中药处方。其他类别的医师,已取得中医类别以外医师资格并注册执业的,且在院校教育和毕业后教育接受过中医学课程学习的,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基层医疗机构的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可以开具常见病、多发病的常用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延续使用中医医师开具的中成药长期处方。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的,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中医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既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开具中药饮片处方。
四、加强药品临床使用监测和绩效考核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将其作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看病就医负担、维护人民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抓实抓好。要建立完善药品临床使用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重点将纳入目录的药品临床使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与医疗机构校验、评审评价、绩效考核以及《千分制》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及时公示。对尚未纳入目录管理的药品,做好常规临床使用监测工作,发现使用量异常增长、无指征、超剂量使用等问题,要加强预警并查找原因。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