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经营企业:
鉴于近期在部分地区出现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从药品流通渠道购买后,被高价贩卖和滥用的现象,对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健康安全带来风险隐患,各药品经营企业务必全面加强对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药品的经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发现违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要求,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2023年2月3日,已规定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曲马多片、氨酚曲马多片、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依托咪酯注射剂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二是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要求,对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并实名登记备查,登记内容至少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详细登记住址、品名、数量、临床诊断、购买时间、联系方式等。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三是对未成年人购买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实施禁售措施。对于确实属于临床医疗需要的未成年人,需在未成年人监护人陪同下,严格凭执业医师处方实名登记限量销售,实名登记内容除前款要求外另增加监护人基本信息。
四是根据《根据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4年第54号)》要求,从2024年7月1日起,将右美沙芬、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纳呋拉啡、氯卡色林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将严禁经营上述药品。从即日起不得购进、囤积、抛售上 述药品,对现有库存药品做下架处理准备。
特此通知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