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及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规定,经省局批准,武汉泓强大药房有限公司等企业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具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同意武汉静欣智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注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意武汉市新视野眼镜有限公司等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意武汉华中药品交易有限公司等企业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相关事项,现予以公布。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