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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10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24〕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预付金申请

    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因垫付医疗费用压力过重而向市医保部门自愿提出预付金申请,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附申请表)

    2.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定点医疗机构在财务管理、经营状况、财产保全、债务等方面的情况)

    3.申请时间:每年度1月10日前(首年可适当延后)

    二、预付金审核

    1.按照《通知》中医保基金、申请条件、核定标准及医保绩效考核结果等相关规定,经市医保部门预付金专项审核小组先行审核后,商市财政部门确定预付医疗机构范围和预付金额度。

    2.市医保部门将审核意见明确告知申请预付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并于每年度3月末前拨付预付金。

    三、预付金清算

    按照“年初预付、按月结算、年底清算”原则,市医保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逐月进行对账结算,每年度11月末前做好清算工作,并于12月底前收回剩余的预付金。

    四、预付金监督

    市医保部门、财政部门将严格执行《通知》相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好预付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丹东市医疗保障局

丹东市财政局

XX年XX医院医保预付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
医院编码
医院名称
前三年度月平均拨付额度合计
医保基金类型 城镇职工医保基金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申请日期
申请金额合计
1.城镇职工医保基金
2.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定点医院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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